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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纠纷情况说明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3-05-22 02:00

        一、由隆回县政府牵头计算好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隆回县政府安排的造价师计算工程造价,算好后又经隆回县水务局木瓜山水库管理及有关部门审核,三方才签字并盖章认可的。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造价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补充协议,是结算依据,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品牌及材料价格,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的造价究竟怎样。见表、就很清楚,计算的单价并不高,甚至畸低,隆回县政府安排造价师计算的工程造价还有偏向于水瓜山水库管理所,这也是人之常情的事。关于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问题,是因为材料及人工没有实事求是。都是弄虚作假的与当时真实性不符,有意套错定额编号,该工程不能适用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的造价为依据。

        现在我们又来看一下:○1由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书写的《备忘录》三方签字并盖章;②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关于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③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8)2号](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根据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隆回县人民政府(2009)14号文之规定,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错误的,非法的,无效的。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施工数据作出判决,判决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应付工程款16475547元,是正确的合法的。湖南省高院二审作出的《(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采信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为鉴定依据作出判决,判决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应付工程款为8827411.86元。湖南省高院采信违法批复为依据、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是违法的,无效的。

        一审法院采信证据正确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作出不同判决的相差金额:16475547元-8827411.86=7648135元)。

        二、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无效的(详见以下证据材料)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该批复。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长规计[2004]236号(关于湖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意见的函)。

        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函[2009]149号(关于报送木瓜山等6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

        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长规计[2009]370号(关于报送长江流域规划内在建和未开工,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核查报告)

        4、隆回县水务局于2014年2月28日向申请人朱用求出具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

        5、湖南省水利厅于2014年1月9日、5月20日向申请人朱用求出具的信息公开答复,均明确:“该工程中央预算投资计划于2008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行文下达”。

        6、湖南省水利厅于2014年7月3日对(2014)雨行初字第00065号、00066号答辩状和2014年8月1日(2014)雨行初字第00066号答辩补充意见就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基本情况作出概述时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史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批准了本案工程投资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7、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的《(2014)雨行初字第00065号》、《(2014)雨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6号》、《(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7号》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三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对该工程的投资预算无权答复、批复、更无权于预。

        隆回县木瓜山水库工程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省水利厅所确定的,即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

        隆回县水务局于2014年2月28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及湖南水利厅于2014年1月9日、5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均明确,“该工程中央预算投资计划于2008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下达”。

        湖南省水利厅就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基本情况作出概述时也曾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批准了本案工程投资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2003年6月,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评定该水库安全类别为三类坝。随后,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列入国家和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规划。”由此可见,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系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即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就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基本情况作出概述时也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批准了本案工程投资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朱用求起诉请求湖南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的裁判及湖南省水利厅答辩状和长沙市雨花区法院(2014)00065、00066号行政判决书,长沙市中院(2014)00286、00287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31号行政裁定书,都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对该工程的投资预算无权答复、批复、干预。

        这一事实是已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可的,无须再举证证明。

        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据此可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

        三、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计价依据错误。该计价依据是已被疲止的文件,是无效的。

        1、2号批复配套的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第27页、13工程预算:13.1:编制原则和依据

        a)本次预算编制依据1998年6月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文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b)工程定额:建筑工程执行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c)费用标准执行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湘水电水建字第5号文的规定。

        2、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陆续下达的变更设计项目、新增项目的书面文件通知中,无工程单价及工程量。

        3、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现予颁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我厅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

        4、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湘水建管(2008)3号文

        5、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

        6、隆回县人民政府文件(2009)14号文

        7、由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书写的《备忘录》三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湖南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是已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

        2号《批复》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被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明确废止:“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类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的编制”。湘水建管[2008]3号文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而木瓜山水库工程项目于2008年8月招标,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其计价依据不能依该规定。

        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可见,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错误的,无效的。

        四、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程序违法。

        1、我方从2008年进场时,由于水库水位超招标文件,大坝防渗面板围堰设计水位61米,导致整个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项目全部变更。我方按业主方、设计院、监理方陆续下达的书面文件通知完成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暂佑价工程项目等全部施工任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底交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使用(见书面通知文件)。

        2、由隆回县政府牵头计算好的工程造价后,三方才签字盖章认可的。且于2010年9月4日在隆回县水务局会议室对工程量签字并盖章认可,参加人员有:张治稳局长、阳习甫书记、邱清旭、肖祥伟、李健所长、彭乐章、马勇群、陈端和、廖建成、易阳、监理:曾小平、施工方:朱用求,刘科棉副县长在工程量汇总表的首页上亲笔:“业主、施工单位、监理三方审定下列工程,工程量清单共贰拾叁页。以此工程量为决算依据,不得再反复……。2011年1月22日在隆回县神龙宾馆就工程造价签字并盖章认可。参加人员有:张治稳局长、阳习甫书记、李健所长、马勇群、陈端和、廖建成等人,监理曾小平、施工方朱用求。2011年7月13日我方在隆回县审计局才见到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

        2014年1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在湖南省水利厅防汛大楼1901室收到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程序不合法。

        五、湖南省高院委托的鉴定公司对工程造价计算采信的依据错误。

        1、鉴定公司只能对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如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是否伪造或有其它不正当的行为而签字盖章的、否则鉴定公司无权否定三方签章认可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2、鉴定公司不能采用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为依据从新计算工程造价,更不能采用当时20年前的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标准、计算工程造价,有意套错定额编号,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见表(1)、(2)。

        六、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情况。

        1、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计价项目是4736722.68元,措施项目费232300元,暂估价工程项目5381900元,签约合同价10350992.68元,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施工进度计划2008年9月进场施工、2008年10月大坝防渗面板主体工程项目的围堰施工,施工人员进场时因水库水位超该项目的围堰设计水位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及带水施工项目。我方按设计院、业主及监理陆续下达的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的书面文件通知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因高水位施工,带水施工及陆续变更项目,增大了施工难度及工程量,同时造成人工、材料增大及浪费,如1、由于水库水位超高61米,围堰、防渗面板混凝土等项目不能施工改为大坝自下而上钻孔灌浆法,周建辉、杨时华的钻孔队伍进场。周建辉钻机2分钟能打一米孔。施工几天,由于大坝都是干砌石、坝体松散、卡钻头,刘合海所长要钻孔队伍撤走。2009年2月7日设计院又下达修改01号、《由于坝体填充灌浆钻孔崩塌、设计改为自上而下的灌浆法》,也就是钻2米深的孔、灌浆硬化后再钻孔约2米灌浆,但由于水位高、水压大,水泥加早强剂,水也冲走了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设计院监理要求1:05的水泥配河砂灌浆加早强剂、不管采用什么方法水还冲走大部分材料,人工在廊道凿水泥、拖水泥渣子很多。

        2、溢流面环氧聚脂砂浆压光,变更项目,高水位施工,又是雨水季节,带水扎架施工,用人拉绳、捆保险带水施工,增买空压机一台,用于吹干溢流面,因漏水大、环氧砂浆施工必须保证施工面干,在能粘结牢固,如不吹干就脱落,也不能保证质量。有些施工部位还要排水,溢流面环氧砂浆压光还未完成大坝又要泄洪,刘所长打开3页全部闸门泄洪,我方施工的溢流面环氧砂浆无质量问题,泄洪时刘所长要求将所有的架管全部撤除,否则泄洪冲走架管如损坏老百姓利益,由我方负责。虽然泄洪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安全问题。但是在施工时水位高,水压大,漏水的地方也很多,冲走了很多环氧砂浆,环氧聚脂、丙铜、二丁子这些化工材料很贵,人工材料成本增大。(假设泄洪有质量问题,建设方是如何向上级汇报,朱用求只有自动退出)。

        3、闸墩粉刷、廊道修补、防汛仓库改造、压力管道镇墩加固、隧洞卧管处理,河堤延神段浇筑、管理所商店后搭棚拆除等。在2010年1月底之前完成,都是新增项目。接近过年,施工项目较多,但又零散,遍地开花施工,做事人员、守材料的、保管保卫人员同时增加,零时请人工钱高,同时又是下雪打霜天,汽温低,闸墩混凝土、河堤延伸混凝土、梯步混凝土等所有混凝土,这时候浇灌都是要加早强剂,因为晚上都是0度以下。每处施工项目都要修路,下游河堤延伸是第三次进场施工。都要零时接水接电。迎水面闸敦是在水面上空施工,用绳子拉人捆保险带悬空扎架、有架管扣件掉落水库。隧洞卧管处理及混凝土踏步、材料都是用人工吊。卧管原建设方计划环氧聚子、丙铜、二钉子环氧砂浆压光、因环氧砂浆施工气温必须保证在150以上,施工几天脱落又改为丙乳砂奖压光,材料、人工增大。(之前气温好,我方施工人员休息,大部分人员都回家了)。

        4、廊道内钻排水孔,因廊道内高处1.8米,顶部是圆弧形,钻孔必须改装钻机,否则就无法施工,该项目是最后一个新增项目,技术负责人马勇群主席,钻孔前技术交底是钻直径75cm的排水孔,部分孔钻好后又变了设计方案,直径75cm的孔改为110Cm.从新扎架,廊道内有些地方是踏步,70度的坡度,抬钻机要8人才能抬动。踏步地方要人牵住才安全,用扩孔器将孔扩大到110cm。扩孔比钻孔难度还大。每个孔有不同型号的钢筋。金刚石钻头,金刚石扩孔器损耗特别大,工效低,人工材料、柴油耗量大,成本大。

        5、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配套的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面板变更设计报告,钻110cm孔采用风炮机钻该孔、风炮机只能打直径4cm的孔、打孔深度2米以内,不能抽芯。该工程是钻排水孔、原设计75cm的抽芯钻孔后改为110cm的孔、孔深都是10米以上、每个孔深都由建设方现场确定。隆回县木瓜山水库是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湖南省水利厅无权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但又瞎说是爆炸工程项目。见表(1)、(2)。

        6、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材料价格,机械设备与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发布的材料及市场实际购买价、相差几倍。

        如:邵阳市造价站规定河砂均价112.89元/m3。(见文件)

        2号批复批复河沙18元/m3,金刚石钻头直径110cm的市场购买价410元/个,2号批复镶合金钻头50元/个,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钻孔都是金刚石钻头,该工程项目钻孔施工不能使用镶合金钻头。410元/个与50元/个的相差,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套用定额编号错误,如钻排水孔27.72工日/100米,套用正确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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