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百度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一名青年的去世引发了各界对百度的声讨:这个叫魏则西的大学生在2年前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晚期,多方求医无果的他最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武警总队第二医院,在花费近20万元的费用后仍然不治身亡。
在去世前一个月,魏则西曾在知乎上质疑武警总队第二医院虚假宣传(几乎)无用治疗方法,并进一步质疑百度经过竞价排名后提供医疗信息有误导之嫌。
4月28日,百度首次公开回应称“第一时间进行了搜索结果审查,该医院是一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5月1日百度再次回应表示正在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查涉事医院,如果其有不当行为支持受害者家属维权。
那么百度在这个事件中做错了什么?夺去魏则西生命的元凶,主要是病魔;提供无效(低效)治疗的,是一家三甲医院;百度只是一个搜索引擎,把魏则西和这家三级医院联系了起来。有的人或许要问,这也有错?那么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到自杀方法自杀了是不是也该引擎要负责?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在于,百度收了推广费用。百度通过修改搜索规则把这则医疗广告放在患者更容易找到的位置,同时收取了推广费用。
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中百度帮助推广了一种被认为是无效(低效)的医疗方法。那么百度应该负什么责任,责任又有多大呢?
让我们看看百度的同行,谷歌卖了一次假药后得到了什么惩罚吧。
2011年,谷歌因为为非法在线药房做广告,向美国政府支付了高达5亿美元的罚金。早在2003年美国国会议员就主张通过两项旨在对网上药物出售进行监管的法案,当时谷歌负责销售的副总裁桑德伯格表示这样做会为网站带来沉重的负担,并且拍胸脯表示谷歌已经聘请第三方机构来审查网上药店,自身也进行了严格内部审查。美国政府此后一直希望抓住谷歌卖假药的把柄,并在2009年终于“阴谋得逞”。
当时美国政府实施了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钓鱼执法。它和一名罪犯合作,花了20万美元的联邦预算,最终换来了谷歌5亿美元的罚金。
09年美国警方抓获了一名叫大卫·安东尼·惠特克的职业骗子,并将其判处了65年监禁的重刑。惠特克为了减刑,向美国政府举报谷歌帮着他卖假药。惠特克声称他曾经把无菌水当成类固醇药物出售,每瓶卖1000美元,而谷歌曾积极帮助他销售这种假药。美国政府如获至宝,把惠特克伪装成一位广告商,意图在谷歌网站上投放美国政府所禁止投放的医疗广告。
惠特克起先试图在谷歌上投放美国政府禁止的固醇类药物广告,在被谷歌的审查程序拒绝三次之后,惠特克投放成功。随后他又投放了美国政府禁止的堕胎药、精神治疗药物的广告。同时惠特克把一个伪造的售卖合法药品的网站在谷歌上做推广,但是该网站隐含的链接可以跳转到售卖非法药品的网站。在完成诸多钓鱼行动后,美国政府开始收网。和惠特克有联系的谷歌职员们被告知他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颇具讽刺意义的是,几位谷歌员工还给他送去了花圈。最终惠特克获得60年减刑,而谷歌被处以5亿美元的罚款。
在这起案件中,谷歌的部分职员在惠特克的多次“诱惑”(没有直接行贿,但显然有暗示)和误导下在为几种在美国不允许被线上推广的药物进行了推广(甚至都不是假药),并且对包涵禁药链接的伪合法网站进行了推广,因而受到了美国政府的重罚。随后谷歌痛定思痛,对于医疗广告推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控制。除了严格按照当地法律,谷歌还进行了内控,对于以下医疗产品概不予以宣传。
再说回百度。对于百度执法,甚至不需要再找一名骗子来钓鱼,笔者在此提供一些线索。根据2015年4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59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在百度搜索“处方药购买”,得到以下信息
搜索页中左侧和右侧显示的信息全部带有百度推广的字样,说明这些信息都是百度通过收取费用后修改搜索规则特意显示的内容,也就是说,这是广告。而谷歌就明文规定在中国不允许在广告文字、着陆页或关键词中使用处方药字词,同时药商也不能在中国投放任何处方药广告。
与此同时,百度推广购买处方药的在线药店,也涉及法律问题。按照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4年发布后,至今未见出台,也就是说,网购处方药并未松绑。对此百度知道吗?百度当然知道。
但在百度搜索“处方药可以网购吗”之后,除了百度知道告知“处方药不能网购”,截图内其他信息皆为通过“处方药”关键词推广的信息或者直接显示购买/获得厨房药的网站链接。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公众对于百度卷入的虚假医疗广告事件早就见怪不怪。谷歌常标榜自己“不作恶”,而百度有“卖假药”的恶名,实则它们都是商业公司,牟利乃本性。道德上的批判和标榜,不如制度监管来得奏效。
中美对于搜索引擎公司的监管不同,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竞价排名”性质的认定不同。包括谷歌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搜索引擎都将“搜索推广”界定为广告,而国内对于“搜索推广”的性质界定还存在争议。《广告法》规定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在搜索引擎上通过竞价人工置顶显然是一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但是在诸多判例中,百度所提供的竞价排名被界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属于广告,所以不纳入《广告法》的管理范畴。
即便百度的推广不被界定为广告,它也主动宣传推广了大量不实信息、虚假(非法)产品,并从中谋取了利润。相信如果百度遭遇几次有力执法,必能“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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