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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朱桂华向检察院领导反映检察官拘留证造假遭包庇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5-21 10:41

湖北省检察院包庇违法检察官继续造假将错就错
朱桂华再揭唐飞冤案黑幕细说拘留证逮捕证造假

大家好,这里是光华通讯社,我是主持人赵净。2016年10月,国内外100多家媒体报道了武汉市检察院伪造拘留证逮捕证陷害唐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唐飞妻子朱桂华也在四处奔走,申诉,截至目前案件有什么进展呢?今天朱桂华来到了我们演播室,我们来跟她一起咨询一下,这个案件到目前有没有什么回复和进展?
主持人:现在坐在我身边就是唐飞的妻子朱桂华女士,朱女士你好。
朱桂华:主持人好。
主持人:上次你跟我们介绍到武汉市检察院伪造拘留证逮捕证逮捕你丈夫唐飞,这个案件现在都有什么新的进展吗?
朱桂华:好的,2016年8月1日,我向湖北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要求对唐飞案进行审判监督。2017年6月,湖北省检察院竟然驳回了我的申诉。
主持人:我实在想不到什么理由他们能驳回,因为,上次你也说到了检察院的人带着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逮捕你丈夫,而且,这个拘留证上写的居然是检察院的人的名字,这到底是什么原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他们怎么有理由来驳回呢?
朱桂华:是这样的,湖北省检察院给我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上说,公安局的拘留证上执法人员填写检察官的名字是公安人员笔误,这完全是胡说八道,请看证据:3月8日拘留证上检察官冒充公安民警笔误、3月9日拘留通知书上检察官再次冒充公安民警又笔误。
举持人:他们回复说是笔误吗?
朱桂华:他们说是笔误。3月26日逮捕通知书上检察官仍然冒充公安民警再次笔误,笔误能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吗?而且,公安局的证、检察院的证、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上的笔迹完完全全是检察官一模一样的笔迹,请看证据:

 

这是公安局的拘留证,这是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你对比着看这笔迹是不是一样的?唐飞两个字是不是一样的?
主持人:对,一样的。
朱桂华:这是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这是公安局的逮捕证

你看这个笔迹“人民检察院”几个字一样的吧,对不对?
主持人:嗯
朱桂华:这是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这是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

你看这笔迹对比,一模一样的笔迹。
主持人:这是非常明显的证据
朱桂华:对呀,到底是检察官承包了公安局和检察院?还是检察官兼职公安民警呢?
主持人:这么明显的证据,你当时有没有去询问审案的检察官呢?为什么这能被忽略,没有询问咨询一下吗?
朱桂华:2017年8月2日,我找了湖北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副处长王莉(办案人),我当面质问她,检察官抓人是用公安局的拘留证还是用检察院的拘留证?王莉造假包庇犯罪说,拘留证、逮捕证只有公安局才能开,检察机关没有,这完全是胡说八道,请听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0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主持人:嗯,这都是合法的,你提供的这些东西都是合法的。但是,像她这样办案,你没有向相关的领导提起诉讼或者咨询一下她们为什么会这样做吗?没有反映吗?
朱桂华:因为王莉造假故意办冤案,我于2017年8月顶着40度的高温站在湖北省检察院门前11天,举牌求见领导,2018年8月16日,湖北省检察院王永金副检察长受王晋检察长的委托接访我,我把假拘留证、假逮捕证展示给王副检察长看,没想到,王永金副检察长竟然替检察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开脱,他说:执行逮捕法律规定是由公安局开逮捕证执行逮捕,因为公安局案件量大,紧急情况很多,所以就由做侦察的检察官替公安局执行逮捕了。请听录音
主持人:像这样因为另一个机关比较忙,然后这个机关代替执行他本不该有的功能的事,我也是第一次听说。那我想问问唐飞案到底公安局有没有去参与执行?
朱桂华:完全没有,检察院既没经过纪委,也没公安参与,直接从家里把唐飞抓去检察院,在检察院刑讯逼供栽赃陷害唐飞受贿成功后,检察官把唐飞直接送看守所,从头到尾没有任何公安局参与。
主持人:既然是检察官执法,他们也是执法机构,执法就执法,他们为什么要用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来进行逮捕呢?
朱桂华:对呀,检察官执法只能用检察院的证,连公安局的真证都不能用,更何况是假证,唐飞的这个假证,我在2015年11月找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核实,纪委同志告诉我公安局的网上没有唐飞的拘留逮捕记录,我拿着唐飞的身份证找了公安局很多部门核实,大家一致回复我,公安网上没有唐飞的拘留逮捕记录。公安局纪委的同志还说,像唐飞这种印刷体的拘留证在公安局2007年信息化建设之前使用,在07年信息化建设中全部改用电脑打印的证,且改版后的证左下角印有防伪二维码。请看我手上的公安局的真证,这是11年唐飞案之前公安局的真证,电脑打印的证,左下角带有防伪二维码
主持人:嗯 嗯
朱桂华:这张是唐飞案之后2013年12月的公安局的真证,也是电脑的,带有防伪二维码。像唐飞这样的印刷体的证,虽然版式是07年前的老版的,但是证上的拘留法律条款“第八十条”却是2012年年底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从2013年1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法律条款,07年前的老证上面怎么可能印上13年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条款呢?
主持人:那你有没有找办案检察官提出这个疑问?
朱桂华:我问过了,他们满嘴假话,湖北省检察院管申诉的王莉副处长说:用这个印刷体的证是因为检察官很忙,一般都是晚上到公安局去开这个证,而公安局晚上值班的老同志不太会操作电脑,往往打印出来的证不太好,就印了这种印刷体的证;而后面负责信访的陈俊副处长却说,因为检察院的办案系统进不了公安的系统,案卷材料不能录入公安的系统,所以,就印了这种印刷体的证。他们连撒谎都互相矛盾。完全是满嘴胡说八道,你想想看检察官执法能用公安局的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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