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17日讯 据台湾“东森新闻云”报道,嘉义市15日凌晨发生2死2伤重大车祸,未成年庄姓男子无证驾驶,搭载另外两名未成年出外吃宵夜,并超速行驶,为了闪避右侧巷口摩托车,失控不慎打滑至对向车道,导致29岁谢某无辜被撞身亡。庄某依“过失致死罪”被移送,但未来仍可通过律师主张为了紧急避难来躲避刑责,不过警方认为,超速为主要肇事主因。
警方调查,车祸发生在15日凌晨1时许,位于嘉义市兴达路文化路口,17岁庄某驾驶小轿车准备与另两名未成年去吃宵夜。
警方表示,庄某驾驶的轿车从博爱陆桥下来后,由西向东进入兴达路,但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少年却超速开到90公里,恰巧62岁翁姓摩托车驾驶员从右侧巷口正要骑出,庄某紧急踩剎车导致车子打滑冲向对向车道,撞倒下班正要回家的29岁谢姓摩托车驾驶员,再撞进一旁的店家,车子同时间侧翻。事故现场2死2伤,分别是谢某和轿车后座的钟姓女子。
警方调查,庄某和谢某两人血液酒精浓度都为0,初步调查疑似是因为庄某超速驾驶酿成惨祸。事故另一方翁某因试图违法跨越兴达路双到对面吃卤肉饭,但因双黄线不能跨越,同样也依“过失致死罪”送办。
庄某表示,轿车是自己花9万元(新台币)在网上购买的,目前还没有过户。经警方确认,这台轿车因投保强制险,所以2名受害者的家属可以获得理赔,至于如何理赔要看保险如何认定。
警方指出,庄某笔录只主张自己当时是为了闪躲右侧摩托车而踩煞车,才导致车子失控冲向对向车道,却没有主张自己是为了闪躲摩托车,才把车子紧急开到对向车道避难,理应不符“刑法”上紧急避难要件。
警方指出,“刑法”第24条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但经多次观看车祸过程监视器,发现庄某案发时只因为摩托车从一旁窜出,自己踩了剎车车子才失控滑向对向车道,一点都没有紧急避难意向。至于庄某能否主张紧急避难来躲避自己违法事由,还需视法官认定,但在警方看来,超速为主要肇事主因。(中国台湾网 贾若澜)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