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劝烟者”改判无责:给行使公民责任者撑腰
二审判决,以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明晰了权界,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文 | 欧阳晨雨
1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以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15000元。
郑州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杨帆劝阻吸烟的行为正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保持理性、平和,未有肢体冲突。虽然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时间先后发生,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本由田某上诉,杨帆并没有上诉。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围绕上诉者的诉求来审理,但在该案中,二审法院没有被上诉者牵着走,而是重新厘定责任,并釜底抽薪,推翻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劝阻和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视频截图
二审法院不护“同行”之短,主动而为“亡羊补牢”,既让判决书更经得起检视,也立起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公众场所禁止吸烟,是大势所趋,在郑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亦有明确规定。杨帆的所作所为,不过是正常履行了应尽的公民义务,如果动辄得咎,以后谁又敢冒险劝阻吸烟行为?在司法判决的“负面导向”下,形成人人闭口不语、明哲保身的尴尬局面,公共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而,二审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纠偏,更重要的是,以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明晰了权界,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利,让公民在行使诸如劝烟之类的公民责任时,多一份自信和笃定。
司法判决的公平,不仅是个案的,也是公共的。一个嵌入了法律精神、公共利益、公民塑造的判决书,不仅有助于一个无烟社会的构建,也向着一个法治的公民社会,向前进了一步。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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