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善良掩盖其恶行 终揭开其伪善面具
2017年7月4日,郑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入侵住宅罪被执行逮捕。在郑林被逮捕之前,在淮阳县当地有很大的名气,被称为“淮阳公益大使”。其在网络上也不乏赞美之声:《淮阳郑林——平凡中的坚守与奉献》、《图说淮阳“马路天使”郑林》等等文章不胜枚举 。
这样一个“淮阳好人”,似乎很难将他与黑社会联系起来,但郑林内心的丑陋却带领他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18年11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刑终406号判决:郑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黑社会组织内成员十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放贷、恶意讨债 “文武”兼具、藐视法律
2012年以来,郑林成立并经营郑林白癜风医院和淮阳县郑林商贸有限公司,为攫取更大利润,郑林以该公司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签订空白合同、低收高放等方式向社会不定向人员放贷。为保证高息等非法利益顺利回收,郑林拉拢公司职员郑小磊、刘华、王兴旺等人,纠集笼络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方万领、李霞等人,雇佣残疾人方战战等人加入该团伙,逐渐形成了一个结构清楚、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管理有序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共吸收融资款9359643元,并以此为经济基础,支撑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讨债,郑林组织也有很“独到”的方法:“一文一武”,即“一假一赖”。“文”即利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造假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被害人陈某某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郑林派人到陈某某工厂内打砸,拉走贵重设备抵债,但并未出具“收条”,转脸就去淮阳县法院起诉,以其公司员工刘静等人的名义重复讨债。被害人丁某某、翟某某已经归还十万元债务,郑林未出具“收条”,反而在淮阳县法院起诉时虚增债务,要求还款三十万元。
“武”即暴力讨债,多名被害人因欠郑林高利贷无法偿还,导致土地、房屋及其他财物被郑林团伙强占,部分被害人失去工作、妻离子散、背井离乡。如郑林指使郑小磊、方万领、王兴旺等人,多次到李某家中,实施辱骂、锁门、喷红漆、强行将摩托车开走等滋事行为,在此期间,李某被逼无奈,自己朝自己腿部扎了一刀,方万领等人才离开。
被告人方万领、郑小磊受郑林指使,去刘某位于淮阳县西城区康乐路与新星路交叉口的原“洋河红色经典”店内要账。期间,被告人方万领、郑小磊无故殴打并用电棒电击正在喝茶的李某忠,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忠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眼睑软组织肿胀、积气,构成轻微伤。
入室盗窃、寻衅滋事 欺压百姓、无恶不作
根据郑林的指使和安排,该组织先后在淮阳县城及周边乡镇大肆实施盗窃、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动辄聚众打砸、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郑林指使郑小磊、李晓磊去霍某前妻张某家中滋事。其中一次,郑小磊将张某家大门门锁砸坏,将储物间玻璃砸烂,给独自在家的九岁的霍某儿子造成严重惊吓。
2015年下半年,郑林指使郑小磊、王兴旺等人多次到淮阳县文明路“梦洁家纺店”内滋事。甚至在被害人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店内的家纺等物品偷走并变卖,共计价值人民币489796.62元。郑林团伙也曾在“宏象洗涤厂”、“多味水饺店”“天天宾馆”等处实施十余起滋事行为,导致多家店铺停业、搬迁,极大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不会迟到缺席 犯罪必然受到严惩
以郑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淮阳县地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利润,支撑医院、商贸公司发展,开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报警求助,在当地产生了极恶劣影响。
2018年11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林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以郑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最终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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