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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事件的受害方可起诉承运人违约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2-25 08:04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12月24日)有媒体报道说,昨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二审。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已于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近44万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被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这些规定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在现行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界定。如果承运人严格履行合同法中的相应条文,最近频频遭到曝光的霸座事件就不至耽于仅仅被道德谴责而貌似无法遏制。

  从法律角度看,霸座事件的首责在于承运人,铁路客运的承载工具上出现霸座事件,责任就在铁路客运的承运人。旅客与承运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始于客票购买,票面所给定的时间、车次、座(铺)位、运行期限等,就是承运的格式合同,加之其他承运以及搭载的相应规定,构成了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霸座事件中(没有能坐到票面所给定座位)的被承运人,实际上并不与霸座者本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其首要伸张的权利仍然要向承运人提出。如果承运人不能按票面格式合同提供相应的承运条件,则构成合同违约,被承运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告合同违约之诉。

  这也正如在高铁霸座事件出现后本栏评论所说:“持有这个座位号车票的乘客,可以根据合同(车票)要求所乘车辆的乘务人员履行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乘车条件;而乘务人员同样可以要求没有按合同(车票)规定乘坐车辆的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事;乘车人可以放弃自己(合同规定座位)的权利,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同权利作为放弃自己权利的前提。对于拒不停止、持续侵犯他人权利,并由此造成(铁)路方违约——不能向合同(车票)缔约者提供合同规定乘车条件——的人,乘务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依法强制侵犯他人权利者停止侵犯。”(参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对不要脸的痞子“座霸”不应留情面》)

  因此,单纯就霸座现象而言,这种现象的屡屡出现,首先是承运人不履行合同责任、或履行合同责任不到位的后果。以往出现霸座事件时,承运人多以为被霸座旅客重新安排(餐车)座位等方式加以解决。这也就在构成违约(票面给定座位的)旅客的同时,惯出了霸座者的“毛病”。以承运人承运条件的构成,承运人完全应该预见到霸座以及其他影响和妨碍承运合同履行的各种情况,并由此准备相应的排除方法,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运人义务。

  此外,以合同法之精神、原则及其规定,霸座者的霸座行为,也不止形成了治安案件,同时也构成了合同法的违约要件。这也就是说,承运人完全可以提告霸座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运人因此而承担(被霸座者要求)的违约责任的损失。这样才理顺了霸座事件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被霸座者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向霸座者求偿,霸座者承担全部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关系不清或有意混淆,是造成一些霸座事件中霸座者与被霸座者之间的直接冲突,并因此酿成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在类似事件中,客运承运人、被承运人(旅客)都应该明晰相应法律规定,维护自己权益。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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