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琦)李某系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其长期租住于凤翔县城,通过开“洗脚房”、“洗头房” 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多次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近日,其又一次因容留、介绍卖淫,被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月15日,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酒店周边环境整治过程中,发现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发之源”门店有陌生男女出入,经搜查,现场抓获卖淫女邵某、惠某及嫖客张某、蒋某。后民警经过询问卖淫女,确定“发之源”门店老板李某有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重大嫌疑。8月21日,民警将李某抓获。经讯问,其对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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