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个案”(编号:10BZZ0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政治发展中的权力制约联动机制研究”(编号:12YJC810013)
作者:应小丽,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路康,浙江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金华 321004
一、问题的提出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当前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历史地看,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初,是以农业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的。同时,20世纪80世纪年代以来,乡村治理成为农村研究热点,学界重点关注到了集体产权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但程度不等地忽略了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这一重大的农村经济基础变革对乡村社会治理带来的特殊影响。当农村个体私营经济日益成为影响乡村治理的重要变量之时,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区别于自足自给的个体小农经济和集体产权主导下的村庄,商品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村庄在治理中究竟会呈现哪些新景致、新现象与新风险,这些命题的回答不仅关联着乡村治理的有序与有效,更关联着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社会政治影响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浙江省的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起步早、发展快、影响大,对其社会政治影响研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鉴于此,我们选择了浙江省的义乌市、瑞安市、永康市和嵊州市等县(市)的7个村庄为典型调查村落,以湖州市、余杭区和松阳县的3个村庄为对照村,尝试建构“国家—个私产权-社会”互动的分析框架,通过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分析与提炼,着重分析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乡村治理新变化与面临的风险,进而探寻基于预防的乡村治理风险机制,以有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推进基层治理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个体私营经济对乡村治理的嵌入
乡村治理总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运行的,村落经济发展水平与方式对乡村治理有着深刻影响。在本项研究中,乡村治理主要是指村治,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相关治理主体通过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和配置,对乡村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以达到一定目标的公共选择的过程。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在本文特指商品性个体私营经济,强调的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目的,在交换市场上从事自我生产、自我经营,自我控制与支配生产资料的一种制度安排与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形成了一系列特点,最主要的是:经济组织以家户为依托、低小散与市场取向、内源与普遍性的工商实践、发展中的实践理性。正是这些特点深刻地形塑着农村社会经济基础,默默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渗入村庄治理,逐渐改造着村庄治理生态,构成为村庄治理的新变量。
(一)影响村庄治理发展水平
依据村民自治制度安排,村庄治理所需经费主要依靠村落经济发展,由村落组织自行筹集资金。国家一般只对一些国家下延到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供适当资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村庄治理的发展很大程度地受村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以特定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村落经济的发展,提升了村落经济的水平,并对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影响。第一,创造了村庄治理经济来源的新空间。改革以来,在浙江和全国各地虽涌现出不少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村庄治理典型,但从更广泛的农村范围考察,绝大多数的村落特别是浙江农村主要以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毫无疑问,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同程度地提升了村落经济的总体水平,也为村庄治理汲取所需经济支持提供了新的空间。调查中发现,村落组织时常会创造性地运用一些特殊的方式从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家庭获取资金等村庄治理所需经济资源,拓展村庄治理的财政渠道。比如,动员个私企业和村民个人为村庄治理捐赠、与个私企业合作开发经济项目、在某些管理服务项目中进行个人集资、向个私企业征收特别管理费,等等。正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发达使得村民手中有钱可筹,从而为村落组织筹集治理经费创造了空间和机会,也正是基于这些独特的经济资源筹措方式,使得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村落实现了有效的治理经费筹措,拥有了较为丰足的管理服务经费,从而能够正常地开展各项村庄治理活动。第二,提出了村庄治理的新要求。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为村庄治理提供经济支持可能的同时,也向村庄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包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的公共设施和必要的社区管理服务,诸如水电设施、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各类审批手续的审核、证明、提交等规范管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火灾隐患之类风险管理和监督,以及信息交流、组织援助、技术支持、贷款担保等支持性服务。
(二)重构村庄治理结构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村落经济组织的重构,呈现出一系列结构性变化:第一,村落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存在,但因村落农业集体经济式微,在村落经济结构和村庄治理组织中不再占主导地位,甚至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第二,以农户为组织依托的个体私营经济强化着家庭的经济组织功能,家庭不再只是一个生活单元,也不再只是农业承包经营单位,而且进一步地成为了一个复合型的经济实体,日益成为家庭最大的利益来源。基于这一利益格局的调整,村落集体经济则因给村民个体带来利益的有限而被冷落。第三,个体私营企业构成为村落经济组织的重要一极,除家庭非农经营之外,改革以来的浙江农村社会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有的从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的由原有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有的由农民个人或多人合作兴办建立,等等。从事的行业也各有不同,因此具体的组织形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呈现出多元化状态。伴随村落经济组织的重构,多元性的组织结构由此派生,特别是千家万户的家庭和形态各异的个体私营企业分别联结着部分村民,成为特殊的村庄治理整合单位,造成了村落社会的碎片化,村庄治理结构的离散化,给村庄整合和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改变村庄治理方式
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村庄治理环境的改变,进而促使村庄治理方式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突出地表现在:首先,形成了村落经济管理方式的多元化格局。伴随村落经济组织的多元化,村落经济管理也不再局限于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在村落经济管理场域形成了集体组织经营、家庭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多元并存的村落经济管理格局。其次,引发村民自治的适应性调整。随着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浙江的相当部分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取代村级集体农业经济,成为了村庄治理和民主管理的基础。随着村级民主管理经济条件的改变,要求村级民主运行方式的相应改变,村民自治势必在方式上做出适应性调整。再次,导致经济能人治理模式的流行。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中迅速崛起了一个以个体私营企业主为主体的经济能人群体。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群体,个体私营企业主崛起后积极介入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甚至主政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和村庄治理的进一步成长产生了深刻影响。[1]最后,促使经营性治理方式的生成。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按市场规则运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以不同方式和途径涌入村庄治理实践过程,特别是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主逐渐进入村庄治理领导岗位,甚至成为主政村庄治理的村落领袖,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会将自己的企业经营中积累的经验应用到村庄治理之中,从而形成独特的经营性村庄治理。[2]
三、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乡村治理风险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村庄治理创造了新的经济基础,促进村庄治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新的水平。但在经营、竞争、成本、价格、赢利、理性、开放与流动等工商因子冲刷下,传统的“行政性整合”的治理根基渐被消解,适应个体私有产权的深刻变化与多元的乡村社会结构的整合机制又没有很好地建立,乡村治理因此面临诸多风险。
(一)“老板”能力的结构性失衡与人治之风险
“老板”是民间的一种通俗称呼,主要是指占有一定生产资料,拥有较强致富能力的农村个体、私营工商业经营者。“老板治村”构成了浙江乡村治理的突出现象,这不仅是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使然,也是自我形塑、村庄期盼与政府吸纳的产物,但在治理实践中下述风险不可小觑。
1.能力的结构性失衡
实事求是地说,个体私营工商老板的创业能力、经营能力与市场敏锐性值得认可。但较之治理企业,治理村庄更具挑战,毕竟市场上的经济活动与村级公共管理无论在宗旨、动机与策略上等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个体私营的经营思维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治理效果,极易陷入到懂经营不懂治村的尴尬。在我们对浙江十个村庄的访谈中,几乎所有的“老板”型村官都发出“治企业不易治村更难”的感慨。由于能力的失衡,往往会出现治理过程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正如义乌市佛堂镇的干部所言:“老板治村往往呈现阶段性特征。刚上任时是较能配合,也希望能干一番事业。但若发现心有余而力不足后,就会出现热情骤减乃至消失殆尽,最后回归自己的企业,就不管村里的事了。”
2.异化
异化是现代社会及政治理论、神学、社会学及心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最简单地讲,异化指分离或疏离状态。[3]老板所拥有的巨大势能带有“双刃剑”性质:一方面,老板村官较普通村民更具有自主的空间与能力,成为乡村治理的掌舵者,造福于乡民。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与自律,老板极有可能借助因财产而拥有的超强自主性与能力侵蚀村级治理的公共性与自主性。在我们调研中,群众与干部常坦言:“现在违章、违法、抢占用地很多是村干部、有钱人,老实人不敢”,“老板治村的优点是能干与行动力,但若以其为平台为自己谋利益又是一种严重损害。估算,为名办事者约在30-50%,为私利办事者约占20-30%,为光宗耀祖者约占20-30%。”
3.人治
人治的有效性是要以领导人完全大公无私以及万能为前提条件,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两大条件是不可欲的。从调研来看,老板村官与普通村民在干群关系中还镶嵌着错综复杂的伙伴、雇工、邻里、亲戚和对手等网状关系丛。在这张关系丛中,财产权起着支配与主导功能,拥有财富优势的老板们不仅在客观上得到了认可,客观上极易把老板心理运用到村庄治理,秉承老板思维与家长制理念的治理运行方式,普通农民往往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自治主体,村民自治成为老板自治,原本自治能力较为脆弱的村落社会有机体愈发脆弱,越来越寄托到能人甚至依附于能人的消极式治理循环,距离一个富有积极良性的内源性自治能力的乡村社会则越来越远。
(二)“村穷民富”弱化村落共同体情感之风险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奇迹背后不仅极大地影响到治理主体的政治生态,而且还对乡村共同体的文化体验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村穷”强化着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冷落。一般而言,对共同体的认同与忠诚是以共同体能够为成员提供有效保护、服务和福利等有效性基础之上。据调查,在金华市,大多数行政村集体经济的年稳定收入不足10万元,2013年收不抵支的村庄有80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7%,多数村靠争取部门、企业补助和向村民收取宅基地选位费等勉强维持运转,只要极少数村抓牢区位、特色资源等优势,集体经济收入相对较好一些。在温州瑞安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村级集体年正常性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有64个,最多的村达到1365万,收入不到1万元的集体经济“空壳”村超过500个。严重的村落集体经济分化从心理上强化着集体经济薄弱型村落共同体离散程度的同时,在客观上也弱化着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感。在集体经济式微的一些村庄往往连村部的误工补贴、村民的开会补贴等惯例性补贴费也无法兑现,致使村民自治组织常规运转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那么,当村落共同体难以有效地给予村民福利供给与情感归属的背景下,跳出村域走向更广阔的市场进行自我经营自然成为村民的一种理性选择,村落共同体被冷落在所难免。另一方面,“民富”弱化着村民对村集体的依存。利益的关联度与依存度是决定人们对一个组织认同与忠诚的重要指标之一。如前所述,在个体私营经济背景下,村民以个体经营、家庭作坊或小微企业为最主要经济组织模式,村民和家庭经营收入不再是建立在村集体组织或村落共同体的供给上,而是通过市场化经营发家致富,通过与广阔的社会大市场交换中找寻归属。村落共同体的无力与市场的诱力极易引发村民对村集体的疏离。
(三)人才乏力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不仅加剧了人们的逐利意识,而且还从人力资源上逐渐抽走乡村治理主体,村民与村庄渐已淡化的利益关联度、情感关联度愈发使村民与村庄出现“悬浮”,乡村优秀人力资源流失与缺失的风险在加剧。
1.权威老化
从调研村庄来看,村庄核心治理权威大部分都出生于1955-1965年左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集农耕社会的伦理观、农业集体化的集体观和工商社会的经营观融于一体,丰富的阅历与商海的炼就成就了在治理中的影响力与能力,但这批治理权威遇到的最大问题的是因老化而带来的精力、活力与创新力的挑战。
2.能人隐退
人力资源是决定一个村庄治理的最主要的主体性因素,但隐忧的是,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带来的乡村分化与治理的复杂性,村里的少数能人参与村级公共事务意愿降低,一部分较为优秀的经济能人型村民往往需要通过动员才愿意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我要当”变成了“要我当”,出现了“该来的不来,不该来的来了”尴尬局面。调研中,不少资深的经济能人型村干部都程度不等地表达隐退之意愿。一位在巴西拥有较大规模企业且连续被当了16年之久的义乌村干部与我们有过这样的一段讲述:“村里比企业更难搞,因为企业是自己可以作主的,村里的话众口难调。现在我们最重要的就是新农村建设,在农村也是最难最复杂最重的任务,这个我们很清楚,其实那个里面有很多辛酸苦辣。在农村若做得有一点不公正不公开,处理不当,就会告你,有些东西是误解,我们又不好解释。有时真的时间上赔不起,现在企业基本上是靠两个儿子在掌管,竞争又很激烈,所以现在我在考虑退出,不当村干部。”温州瑞安市一份2013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中也道出了这种情况,指出:“自从省里推行‘五种不能’人员审查机制以后,农村黑恶势力参选及当选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近两届我市均实现了‘五种人员’的零当选,村干部的总体素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从局部数据分析来看,一些农村优秀人才只专注自己的事业,不愿参选村干部岗位的现象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当然,我们还注意到了一种“遥控”情况,即经济能人自己不直接介入村级公共权力,而是培植自己的信赖之人挤身村级公共权力,估计在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村庄将来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3.青黄不接
人力资源是决定一个村庄治理的最主要的主体性因素。但调研中人们普遍反映年青人参与村级公共事务意愿热情不高,出现“优秀的在外面赚钱,不好不差的在村里抢权,不好的在家种田”的现象,村级后备人才“青黄不接”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可持续与活力。正如江山市2013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所描述:“从现任村支部队伍各项结构来看,年龄老化、文化层次偏低等问题明显,村级后备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有发展无公共
治理的公共性强调个体基于公共理性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益的价值取向和实践。伴随个体私营经济对乡村治理微观经济基础的根本性改变,村民的独立、自主与平等意识得到不断加强,但同时个体私有经济的逐利行为与分散性又进一步强化着人们的私性,切割着村民的交集空间。在此背景下,“被各种瓦解了的共同体抛出来的个人失去了所有的保护,不得不独自面对一切来自社会的压力。而所有的社会问题也被化约为让个人独自去承担的生存能力,却找不到与公共生活、公共社群的有机联系,因而也无从产生社会所需要的责任担当。当各种充当保护者的社群都消解以后,人们只有自我保护。”[4]从调研来看,大多数村民从“社会人”成为“经济人”,呈现私利性参与有余、公共性参与不足的结构性失衡,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呈现非匹配,村庄治理因而陷入到有发展无公共的尴尬局面,呈现治理空间碎片化、公共意识趋利化和公共责任淡漠化的趋势。
(五)经营过度、治理短缺
经营村庄一般是指村庄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村庄空间和村庄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人文资源等各种有形、无形村庄资源进行集聚、重组、生产和营运,实现村庄资源配置最优、效率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事实上,经营村庄是个体私营经济私性扩张逻辑与效率逻辑在乡村治理中的体现与运用。应该承认,经营村庄对于有效配置村庄人力、物力、财力与智力等有形无形资源,提升村级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每一种治理形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边界,经营理性一旦被过度放大时,作为一种以福利和公益为旨向的乡村治理,其蕴藏的公共价值就会陷入缺失,反过来又制约着经营理性往更高层次更全面的有效发挥。从目前农村的实践看,传统村落空间形态、乡土记忆与共同体的归属感在成本与利益的过度算计中渐趋化约为工业园区,化约为厂户、零乱的小店与来来往往只顾赚钱的村里人与村外人,有钱与无钱人,弥漫着短平快、工具性计算与碎片化建设困境,忽略了从战略与价值层面把乡村治理看作是一项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乡土情感的系统工程,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乡村治理风险的预防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对乡村治理刻画与冲击的全面性、深远性,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提升必须抓住变革机会,建构基于预防的乡村治理风险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创新乡村治理。
(一)融个体私营经济优势为乡村治理变革之机遇
治理取向的转换并不是偶然的,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与个体私营经济相伴的效率、合作与契约理念,孕育着乡村治理的现代性因子,再造着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同时,乡土工商逻辑遵循的是非人格化交易逻辑,是一种普遍主义而非特殊主义取向的行为选择。在此意义上,在实践中需要扬非人格化交易之优势,助推动依规治村的治理变革。当然,乡土公共性的主体结构、空间结构、交往结构也因个体私营经济发生悄然改变,个体空间的分散与碎片化加大了乡村治理的整体难度,意味着乡土公共性与乡村有机团结的打造将成为乡村治理变革的重点。
(二)提升村级组织的服务能力为重要突破口
越是经济自主的社会,公共事务越是繁多,越是需要组织化的力量动员、整合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从实践来看,在个体私营经济这样一种分散与离散状态下,农民群众最需要倚重的是能够在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不同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各级组织能否有效提供市场信息、产业转型等扶持与帮助,将是衡量组织合法性与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如何充分动员制度赋予的创新资源,完成已有的或者被忽视的职能,实现文本规定的公共服务功能转化为现实的运用等问题,都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并成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
(三)寓治理于经营,探索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机制
基于治理的公共特质和价值目标,我们认为村庄治理既需要通过经营性治理实现经济自主,也需要在推进经济自主中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1.寓治理于经营,厘清手段与目标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把经营当作唯一的治理手段与目标,是一件极危险的治理,极易导致人们的急功近利,导致工具主义泛滥。因此,当经营主导着村庄治理时,必须明确经营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手段而非目的。
2.以经营促治理,增强技术治理的亲和性与民主性
不可否认,经营治理植入乡村治理既是乡土工商业经营理念在村庄治理中的体现,也是当下集体经济式微这一具体问题所倒逼。但在经营实践中必须强化治理的亲和性与民主性,广泛吸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管理与监督等实践治理,使经营秩序服务于农村社会而不是主宰农村社会,以经营为手段、为平台培育农村公共精神与自我服务能力,而不应只是贬为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与工具。
3.重视多主体协同,增强治理合力
随着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村庄治理愈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市场逻辑、社会逻辑与行政逻辑共同主导着村庄治理景致,三者功能互补才能推动村庄有序有效发展。首先,重视市场主体作用,挖掘经营、效率、契约与自主等现代治理因子助推村庄治理。其次,重视国家、各级政府的组织、动员与规范等积极引领作用,通过国家赋予式整合,以弥补个体私营市场主体的分散化与个人主义倾向,提升村庄治理公共性水平。再次,积极培育村庄内生性力量,助推社会成长,实现外援与内助的对接。现阶段,急需在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点,设计出能够使“政府、市场与村庄”三大主体功能互补,相得益彰的治理机制。其间,多元主体间会有不同的行动策略组合。但无论何种组合,在村庄治理的协同共治实践中,相对村民而言,亟待克服对村落能人的依赖心理,提升公共参与效能感,在村级公共治理中承担责任与义务。相对村庄能人型治理权威而言,亟待超越企业主或老板心理,站在村级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实现从能人治村到村民治理,从能人型老板自治到合作共治的转型。相对政府而言,不仅要重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规范性输入与引领,也要重视选举之后村级公共事务治理各环节的规范性输入、组织、引领、培育与协调,既避免规范供给过度,又要避免规范供给缺乏,更加尊重村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大力培育村庄自治能力,达到“治”是为了“不治”的理想状态。
(四)探索能人主导与村民参与的平衡机制
村民自治赋予了每个村民主体在治理上的平等性。但事实上,这种平等性恰恰为拥有优势财富资源、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的能人参与和主政村庄公共事务在客观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因此,老板治村、能人主导是一种客观现象,其积极效应不能被低估。但是,我们不能因能人型老板治村这一客观现象的存在与积极效应,而否认普通村民的民主权利与治理智慧。基于此,通过完善基层民主机制,寻求能人主导与村民参与的平衡是当下克服能人脱离草根性,避免能人异化的着力点。第一,完善选贤任能选拔机制,避免“劣者恶人上,贤者能人下”的“逆淘汰”。第二,探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有效途径,广泛吸纳村民积极参与,避免权力偏差和决策失误。第三,重视培训与自律教育,通过培训使村干部明确岗位职责,提升履职能力,同时加强自律教育避免权力异化。第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每个人都有“经济人”假设的一面,也有“社会人”假设的一面。基于经济人假设,在激发人的工作动机时,要重视反映人的经济需求;基于“社会人”假设,人不仅有物质利益的经济动机,而且不是被动的经济动物,更有追求社会认可的心理需求。对于能人型治理权威而言,他们之所以参与村庄治理,绝大多数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人”假设,而非简单的“经济人”假设。政治认同与寻求融入体制,构成了能人型老板自主公共参与的重要动机之一。[5]这就需要凸显“社会人”假设的激励保障。另一方面强化制衡与监督,重视“经济人”假设的约束机制。第五,强化对农村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吸纳,避免村干部队伍呈现青黄不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未雨绸缪,把培养与吸纳村庄优秀人才作为一件战略性任务来抓。浙江省级层面实施的“领头雁工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农村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吸纳机制,具有较好的示范与启迪。
(五)优化治理效能评价机制,助推经营理性、发展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
面对经营理性这一市场技术策略的运用,我们不仅需要从理念上关注工具性目标、发展性目标与价值性目标的平衡,更应从治理评价机制这一指挥棒的优化切入,以增进社会福利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的平衡。这就要求优化治理效能评价机制时,既需要重视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效率评价,更需要回归村庄本位,着眼于促进村庄自我供给与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使经营治理秩序服务于农村社会而不是主宰农村社会,在经营与配置村级公共资源过程中成为培育农村公共精神与自我服务能力的平台。因此,乡村治理效能的评估要防止单纯地偏重于“经营效益”,把推动村庄经济发展视为唯一目标。否则,在实际运作中,就会出现忽视“社会利益”,特别是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的现象;也不能过度强调短期利益,避免用更长的时间、更大的代价来修正。
(六)推动个体理性与乡土精神的创造性融合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加速村落共同体个体化、离散化、陌生化与货币化的同时,吞噬着个体的本体性安全,极易使乡土社会陷入存在性焦虑,无形中增加治理成本。需要特别重视以下方面:第一,培育合作与服务的治理理念,强调基于制度的依规治理,在公共参与中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构建“内生为主,外供为辅”的培育机制。事实证明,公共精神的培育单纯依靠政府外源性供给,往往会陷入表象化、形式化与运动式治理的困境。因此,要发挥农民主体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当然,也不能因强调农民主体作用而认为政府可以成为旁观者,政府要扮演着支持者、帮助者与指导者等角色,而非干预或无作为的极端角色。第二,加强社会资本建设,提升村民间的互助互惠素养,促进相互间信任,避免因个体主义放大、公共意识缺失以及村级治理能力不足而陷入互为隔阂、互为抱怨、互为不信任的不治理状态。第三,注重对优秀传统乡村治理资源的开发与盘活,推动契约、协商等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势资源与乡村治理的创造性、积极性互融。从调研来看,血缘与地缘、传统村社共同体意识虽受到一定程度削弱,但其存在和发展仍具有现实基础,与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共生关联,对于这种现实基础我们无法跨越,而且也不一定是消极现象,关键是如何开发与运用个体私营经济蕴藏的契约与协商要素,以及传统优秀治理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公共事务治理,更好地激励利他意识和行为,更好地增进村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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