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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关注农村环境问题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09 15:08

  ◆张永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立法权,这无疑有利于地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各地都在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探索。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仍偏重于工业污染防治,对新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应予以更多关注。因此,建议设区市的地方立法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秸秆禁烧和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着力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当前,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存在管辖部门多、职责不清、监测不规范等问题。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笔者建议,设区市在探索环保方面立法时,要关注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进一步厘清环保、水利、卫计等部门在水源监测与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乡镇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细化乡镇政府在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防范水源环境风险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增加农民收入,分布在广大农村各乡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都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处于从分散式饲养向集约型饲养的转变阶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占养殖总量的比例不高,大多数农村仍以小规模畜禽养殖方式为主,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很难实施监管。

  因此,建议设区市开展环保相关立法时,赋予乡镇政府更多对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权,同时将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纳入监管范围,对不同规模的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着力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秸秆以前往往作为农村家畜饲料、生活燃料使用,随着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秸秆利用率大大降低,一些农民为了图方便在野外焚烧秸秆,造成一定污染。由于秸秆禁烧检查、巡查工作点多面广,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少、任务重,即便每天深入田间地头分组轮流巡查,也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遏制秸秆焚烧污染,仅仅依靠禁烧是行不通的,应该采取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措施,实现秸秆综合利用,让农民在秸秆处理过程中尝到甜头。

  因此,建议设区市在进行环保立法时,要关注秸秆焚烧问题,理顺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的职责。从具体职能考量,农业部门在综合利用方面很有优势,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综合采取多种手段,引导农民做好秸秆回收利用等工作。同时,可赋予乡镇政府具体职权,做好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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