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转型
(一)补贴政策
1、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国发〔2010〕9号)
2、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符合《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的台资项目,可申请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资金的补助或奖励。(浙政发〔2009〕51号)
申请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1)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含省级企业)及相关单位。
(2)项目内容在《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内,并符合具体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受理部门:省经信委
(浙财企〔2014〕46号)
3、对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杭州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自主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杭州市,杭政函〔2011〕140号)
4、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支持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年度外资到资额分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四档,分别奖励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温州市,温政发〔2014〕5号)
(二)税收政策
5、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经批准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按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优先提供配套生活设施用地。(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6、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浙政发〔2009〕51号)
7、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总额;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2008〕156号)要求的,允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浙政发〔2009〕51号)
8、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浙政发〔2009〕51号)
9、减免软件企业税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财税〔2011〕100号)
10、减免集成电路企业税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2〕27号)。
1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
12、鼓励支持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在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15%—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贷款贴息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创企业为开发文创产品提供的有关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文创产品版权交易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杭州市,市委〔2012〕13号)
(三)土地政策
13、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在省有关用地计划指标调整或追加时给予倾斜支持。(浙政发〔2010〕65号)
14、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浙政发〔2014〕6号)
15、鼓励盘活现有土地厂房。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浙政发〔2012〕47号)
16、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采用多种方式推进旧厂区、旧厂房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间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对新增工业用地,经批准建设厂房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针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浙政发〔2014〕6号)
17、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进入省级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投资鼓励类项目,土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世界500强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当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项目完成供地并建成投产后,省按照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等情况,依申请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当地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浙政发〔2012〕50号)
(四)其他
18、对从事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适当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以民引外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对从事现代服务、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产业用于作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表述。(浙政发〔2012〕47号)
19、保障投资项目的用电、用水需求,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对职工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其职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计价。(浙政发〔2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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