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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应重视“午夜条款”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6-26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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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土耳其双方工作人员在土耳其高铁施工现场。 资料图


来自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数据,透露出中国企业面对涉外商事纠纷时的尴尬:倚重仲裁,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专家提示:应重视“午夜条款”的审核制定,并尽可能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中国企业签订的90%以上的涉外合同都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企业90%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都选择了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中国企业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结果中90%以上为败诉。

这组来自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数据,透露出中国企业面对涉外商事纠纷时的尴尬:倚重仲裁,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在仲裁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9月17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中)暨2017中国仲裁周专场活动”上,与会专家提示:应重视“午夜条款”的审核制定,并尽可能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撤裁率不到1%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确定完双方权利义务后,最后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总是在午夜才能敲定,因此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称作“午夜条款”。

“在越来越频繁的跨境谈判中,当事企业更多的是侧重许可费、合同履行等商业条款问题的谈判,谈到最后往往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上,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就变得笼统含糊。而仲裁条款的内容通常取决于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中国企业整体在投资贸易领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仲裁条款中约定国外仲裁机构的居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春梅在会上谈道。

由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联合发布的《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也显示,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一直是中国企业争议解决的首选,然而,由于不熟悉英美法系下繁杂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高昂的仲裁费和律师费,企业往往得不偿失。

刘春梅指出,我国早在1987年就加入了《纽约公约》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支持仲裁活动,包括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

“2010年到2016年间,北京高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二审案件仅33件,绝大部分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都在中院一审时被驳回,初步推算,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裁率不到1%。”刘春梅举例说。

 

避免仲裁条款“用时失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及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时,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仲裁条款不一定当然适用中国法律。”刘春梅补充说,在一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双方认可的中国第三方城市进行,但对具体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如果大家对仲裁选定的第三方城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该仲裁条款就等于是废掉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看来,为避免仲裁条款“用时失效”,应事先考虑可能发生的争议、受到的损失,细化“午夜条款”的内容,提前指定仲裁员、仲裁的语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仲裁程序等。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仲裁机构的数量已达244家,并且伴随中国仲裁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内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浪潮迭起,包括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

“贸仲委受理案件范围不断扩大,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目前,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公信力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姚俊逸提到,中国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应更多的选择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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