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从2017年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考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人武部《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18〕14号)和重庆市万州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择优安置2017年退役士兵的通知》(万州编办函〔2018〕1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考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考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采取公开考试和量化评分相结合,按考核的总成绩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三、招考范围及对象
(一)已到区安置办报到,2017年9月后退役时已选择改革后新政策安置,符合由区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条件的“四类人员”,包括:1.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4. 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以下简称选择按改革后新政策安置的“一类人员”)
(二)已到区安置办报到,2017年9月后退役时自愿选择按入伍时有关老政策安置,符合万州区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官,即: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12年士官,且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自主就业金的退役士官;不含已按随父母及配偶系统安置到中央属、市直属单位企业的退役士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考单位及人数
(一)“一类人员”公开招聘财政拨款(含差额)事业编制单位工勤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34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人数如下:
(二)“二类人员”公开招聘财政拨款(含差额)事业编制单位工勤人员1名。具体招聘单位及人数如下:
五、招考办法
招考采取公开考试和量化评分相结合,按考核的总成绩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报名
(1)考生报名时持本人《退伍证》、身份证、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登记照片2张,经区民政局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由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50元/科。
(2)报名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5:00,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3)报名地点: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2号,区政府418房间。
2、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分卷合堂考试。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考试方法及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分为“综合基础知识”和“管理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每科为100分,总分为200分。
(二)量化评分
“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文件进行评分:
1、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 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②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③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④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⑤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⑥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 技师(二级),计7分;
(5)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4. 残疾等级记分
(1)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 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5. 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6. 其他情况记分
(1)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 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 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 减分
(1) 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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