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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企业管网 漏损率超标还拒不改正 或最高被罚5万元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0-11 12:04

原标题:公共供水企业管网 漏损率超标还拒不改正 或最高被罚5万元

10月9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拟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变化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30日前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的重点监控单位并制作名录。

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支持缺水地区兴修蓄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确定水价,应当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制水环节管理,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水量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游泳、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节约用水项目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和政策的节约用水项目,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提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用水资料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进行整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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