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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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债发生的四个根据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是当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参见教材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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