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关于《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工资协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职工利益。”韩永安说,为此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韩永安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条例的重点在于平等协商,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建议将“职工方和企业方在协商过程中采取不当手段和行为逼迫对方让步、破坏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情形加以禁止。因此,增加第二十五条,对协商双方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方不得采取限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方不得采取限制企业方协商代表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记者 赵明 谢斌 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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