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中国各地 > 中国企业 正文

国家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9-02-26 22:57

  潍坊新闻网2月25日讯(记者 李国栋 通讯员 李兆鑫)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国有24家综合保税被赋予这一资格,潍坊综合保税区名列其中。市税务局、潍坊海关、综合保税区等部门、单位正密切配合,抓紧开展工作,确保试点试出成效和经验,试出引领性成果,为全市更高水平开放发展做出新贡献。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扩大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全力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据介绍,国家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保税区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二是保税区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保税区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三是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企业向保税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四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保税区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五是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六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市税务局、潍坊海关、市财政局、综合保税区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积极推进部门、单位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对区内企业和试点政策“逐一对表,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同时,成立潍坊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专门班子,明确责任目标,制定工作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切实抓住、抓好这次保税区政策重大变革机遇,推动保税区乃至全市经济高质量加快发展。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欧日报是大型综合日报,亚欧日报网路报是一家大型的网络报电子版,新闻信息涵盖四海五洲,新闻内容五花八门,新闻视角独特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