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8日讯 (刘春林 通讯员 李智勇 汤秀平) 只因认为他人在受助后不知回报,为人不道义,遂心生不满而敲诈勒索钱财。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7月,张某和王某元(均另案处理)帮助戴某协调过纠纷,后因张某家里赈酒而戴某未前往喝酒,张某和王某元认为戴某为人不道义,遂对其心生不满。2015年9月29日17时许,张某、王某元和钟某三人在聊天时再次谈及戴某为人不道义,王某元便提出去找戴某索要钱财,三人一拍即合,随即驱车前往桃源县漆河镇,并由王某联系戴某晚上一起吃宵夜。
次日凌晨,三人在桃源县漆河镇农业银行旁的烧烤摊前将戴某带上车,由王某元开车,张某和钟某则坐在后排座位挟持戴某一同赶往桃源县漳江镇。途中,王某元向戴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钟某两次用拳头打击戴某腹部。戴某迫于无奈电话联系其妻子陆某飞打钱,王某元等人在电话中威胁说:“限你20分钟之内将钱打过来,不打钱后果你晓得,你男客少腿少脚就莫怪我们。”并胁迫戴某向钟某出具1万元的欠条。尔后,戴某妻子被迫往钟某的银行卡上打了人民币9900元,钟某等人确认钱到账后将戴某释放,戴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钟某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4月14日与戴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钟某与张某、王某元三人一次性退赔戴某经济损失99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本案经桃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钟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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