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两个条件是: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申报确认时,应提交相关材料,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同时,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新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根据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通知下发前已经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该通知有关规定的,可重新计算连续工龄、确定工资待遇。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补。(记者 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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