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建设十年来,几届省委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战略,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以贯之地落实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十年来,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省委及各级党委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领导驾驭能力显著提升,依法执政水平显著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增强,法治浙江建设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越来越多,有些创新探索与经验做法已经被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或国家立法所吸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浙江智慧。因此,我们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法治浙江建设十年来的经验智慧予以总结提炼,坚持好、传承好、发展好法治浙江建设的经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继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贡献浙江智慧,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法治浙江建设领导体制机制
法治浙江十年建设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法治浙江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和改进人大和政协工作,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建立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部门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工作格局。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统筹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法治浙江建设十年的实践探索也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强调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提供了浙江地方的成功实践与佐证。
坚持法治为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历届省委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法治浙江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法治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
坚持司法公正,充分认识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建立健全防止错案体制机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群众中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服务中心工作,为深化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但在一个阶段内又必须重点突破。具体来看,省人大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集中立法资源保障浙江发展和民生改善。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各级政府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着力提高制度质量,着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上。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工作大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紧扣“转型升级”“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年来,浙江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把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调节、促进、规范作用。坚持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率先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法治创新,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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