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本报以“接连五次‘被担保’ 临沂亿元民企濒临倒闭”为题,报道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民营企业主吕宗山的担保贷款遭遇。报道刊发当天,兰山公证处就撤销了《执行证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吕宗山“被担保”的案情正在发生重大改变。
被撤销的公证书
7月18日,也就是在中国商报报道刊发的当天,兰山公证处下达了“(2016)临兰山撤字第2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将该处于2005年下达的“(2005)临兰山证经字第102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06)临兰山证执字第504号”《执行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撤销理由是,经申请人吕宗山提出异议申请,“2005年9月30日,借款人李建涛、保证人吕宗山、王霄文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款,借款金额四十五万元整,该贷款涉嫌诈骗。”
公证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撤销,也意味着兰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临兰执字第2099号”执行裁定书失去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初,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就是凭着这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公证书向兰山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公证处的撤销公证书决定显示,该贷款涉嫌诈骗,自始无效。
兰山法院高度重视
7月26日,记者又来到了兰山区人民法院。此前,院长王胜告诉记者,中国商报的报到他们已经看到,法院党组对该案非常重视,他刚和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等人为此召开了会议,他表示,如果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案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法院该纠正就纠正,如果没有问题,也希望记者能够和吕宗山予以解释。他希望吕宗山能够将其所涉全部案件梳理打包,列出清单交由法院统一审查处理。
受王胜院长指派,兰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王永涛和执行局副局长杨振寰以及法院研究室相关人员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王永涛是“山东省法院十佳办案标兵”,“全国法院优秀法官”,“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多次立功受奖,是党的十八大代表,具有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被群众称为“沂蒙包青天”。
对于公证处已经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撤销问题,王永涛表示,李建涛一案是建立在该公证书的基础上,银行才直接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现在公证书已经撤销,该案失去了执行依据,未执行完的,法院应该停止执行,已经执行完的,法院可以将已经执行的案款执行回转。
王永涛表示,“这5个案子,1个公证执行的,可以执行回转了;另外4个案子,性质基本都是一样的,现在当事人又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我认为,当事人可以提交过来,申请再审。涉及这么多案子,还真得通过经侦,因为这里边有没有恶意串通的问题,一进入刑事,就什么都明白了。”
对于当地公安机关曾经表示,本案已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案不能二立”,如果法院或检察院在审理或抗诉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的问题,应该出具法律文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否则就不能立案这一观点,王永涛表示,涉及吕宗山的这几宗案件,如果是在审理期间发现问题,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现在的问题是,案子已经审理结束,此时移交,已经不符合法律程序。
王永涛还表示,此前,群众对个人信誉问题不太注重,经常出现签署空白担保协议后又发生诉讼纠纷的问题,就连他们法院的人员在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也遭遇过被银行要求签署空白合同的现象,甚至连取款和催款通知书也让贷款人事先填好。虽然法院的人员当即指出,款还没下来,怎么就有了催款通知书?此程序违法,但银行的放贷人员称这是银行的规定,省得以后找人催款麻烦,最终,法院的贷款人员还是在一摞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王永涛劝告人们,空白合同千万不要签,否则就可能成为给任何人的任意授权,很难免除担保责任,危害巨大。
执行局副局长杨振寰也告诉记者,因为中国商报的上述报道,在他手里已经出现了和吕宗山完全相同的案件,现在也申请法院予以撤案。
银行坚称是依法合规放贷
7月25日,记者第二次来到了临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已经更名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山农村商业银行或银行)。
多方联系之后,记者终于见到了该行的综合部刘主任、合规部朱主任和该行的律师初先生等人。
几位银行的部门负责人认为,即便记者拿到了周云强和吕宗山的通话录音,周云强在电话中也承认银行的放贷存在问题,那也不能确认这些贷款就存在问题,该录音也可能经过人为剪辑造假,并不能代表周云强的观点。
对于取款人王霄文证词,银行认为,该证词有无法律效力,是否幕后串通,有待商榷。
对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一事,银行的观点是,该案是否有人诈骗,这不是公证处说了算,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判决,公证书大不过公安和法院结论的法律效力。
合规部朱主任告诉记者:“涉及吕宗山的这5笔贷款我们全都按照合同把款打入了贷款人开办的账户,这些法院已经认定。至于是谁代为支取,那是贷款人的事情,代为支取很正常。如果我们的客户经理等存在违法犯罪问题,我们绝不姑息,因为这么多年我们也送进去了很多人。吕宗山所说的有很多是失实的。”
初律师表示,希望记者将需要了解的问题列出清单,他们请示高层领导后一并回答。
记者提出,希望能够看到涉及吕宗山担保的5笔贷款的单据,另外希望采访到王霄文所说的曾经向其调查过的时任银雀山支行行长韩某、副行长李某和清欠办主任苑某某。
初律师表示,涉及吕宗山担保的单据是银行的内部经营文件,记者无权查看;涉及曾经调查过王霄文的三位银行负责人,他们不能给记者联系。
初律师还告诉记者:“这5笔贷款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银行的规程发放的,而且已经有法院的认定,属实。这就是银行的所有答复!”
“在2000年前后,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那段时间,可能有些问题是这样的,但是最近随着银行人员职业素养的提升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一现象几乎不存在了,但也不是绝对。银行一旦发现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现象,将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位律师说。
取款人王霄文的书面证词。
谁来担责?
虽然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认为他们的贷款程序合理合法,但是吕宗山的代理人认为,第一,当初是王伟和姜开民二人申请的贷款,二人未授权,并非贷款人的王霄文如何开具户头领取的贷款?此后银行又为何将并非贷款人的二人和吕宗山列入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临沂兰山农商行是否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二,7月18日,兰山公证处已经将涉案公证书撤销,理由是涉嫌诈骗,但是,不管有没有银行的人还是其他人员涉嫌诈骗犯罪,那么,该公证书是怎么来的?谁给做的伪证?
第三,在吕宗山和王伟等人十多年了没完没了的打官司告状以后,王霄文说,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的时任行长韩某和副行长李某以及清欠办主任苑某某早在几年前就找到了他,已经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真相,而且还录了音取了证,那么,王霄文所言是真吗?如果是真,录音证据呢?有没有人隐匿证据蒙蔽法院?
采访中,北京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伟,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广旭,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云江均认为,该案综合来看,人民法院应该立即终止该案的执行,启动对该案的重新审理程序;对有人涉嫌触犯贷款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问题,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兰山公证处因审核不严,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执行公证书,虽已撤销,但是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已不可避免,公证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采访的最后,记者得知,吕宗山已经将一份“立案监督申请书”递交到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及吕宗山的这5笔贷款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兰山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虚假诉讼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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