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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对话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7-05-04 13:57

本报理论部 马宏伟 何民捷

嘉 宾: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徐显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 卓泽渊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怎样正确理解依法治国?怎样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怎样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今天刊发的理论对话和大家手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编 者

“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主持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是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怎样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下看待法治?

徐显明: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新中国成立之后,摆在我们党面前最紧迫的执政任务是什么?是把中国自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来一盘散沙般的人民组织起来。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面临的最大执政课题是什么?是把被束缚、被禁锢的生产力解放出来,使中国不断焕发新的活力。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重要使命是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时代条件下,面对复杂多变的世情、国情、党情,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奋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崇高使命,我们党选择了法治。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历史选择。选择法治,就意味着告别其他治理模式,选择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文明、最有效的治理模式;选择法治,就意味着我们需要走一条兼具人类法治文明普遍特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法治之路;选择法治,就意味着我们党抓住了兴国强国的根本。

江必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大体可分为人治与法治两种。人治以“人主”意志为转移,法治则以既定规则为准绳;人治变易无常、常使人不知所措,法治则具有可预见性、可使人知所趋避;人治常与封建专制为伍,法治则常趋向民主;人治常上演人亡政息的悲剧,法治则常导演人替政继的连续剧;人治成败系于治者之贤能与不肖,法治兴衰则系于法之良善利钝。历史经验揭示: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废弛则国乱民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一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保障,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卓泽渊:何以治国,依据什么治国,从来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每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都是与那个时代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相适应的。随着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方式也必然发生变化。今天,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下看,我们就更能得出必须走向法治的结论。法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重要保障。同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依靠法治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付子堂:从历史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必然结论。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对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新认识、新把握。从当前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要如期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从长远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枢纽,是改革能够规范有序推进、顺利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主持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怎样走出一条与西方不同的法治道路,使之切合自身国情、体现自己特色?

卓泽渊:中国的法治道路不是要刻意求新求异,而是绝不能照抄照搬。为什么?根本原因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是在自己国情条件下开拓自己法治道路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成功的国家,都不是靠照抄照搬成功的。它们都立足于自身国情,遵循法治规律,参照他国情形,尊重人类理性,依靠自身智慧,创造出自己的法治模式。我们只有立足具体国情,发挥聪明才智,才能开辟出一条既不同于西方国家又对中国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价值与意义。

徐显明: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实践,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经过60多年人民群众自下而上推动与我们党自上而下带领相结合的探索,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既有世界法治普遍特征、又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内生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的演进,也不同于新加坡、韩国、日本等自上而下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三项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漫长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和气质,但我们并不排斥人类其他文明,而是借鉴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为我所用,将人类法治文明一般规律本土化、中国化,入乡随俗、服我水土。

江必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仅要坚持法治的基本价值,而且要面对和解决中国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正义性有机统一;坚持平等、自由、秩序等法治基本价值有机统一;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权与促使公权力机关积极有效履职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机统一。

付子堂:中国要形成一种与西方不同的法治模式,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不是要闭门造车、拒绝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更不是拿“国情”和“特色”做降低标准的挡箭牌,而是追求优化和超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在正确认识、深入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有利条件,创造性地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最优方式向前推进,使其既具有先进性和独创性、又具有中国气派。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

主持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当下中国,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既实现重点突破又避免单兵突进,确保依法治国的实践不偏离航向?

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全面”,确保改革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全面提高立法质量。通过优化立法程序和机制,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立法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全面实施。通过完善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制度、体制、机制,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成为根本活动准则,推动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三是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实践中,尚有大量行政行为在立法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容易导致守法模糊、执法混乱、监督困难。因此,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在行政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无法被单行法律覆盖、规范的行政行为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全面实现行政活动法治化。四是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在维护司法权威上发力,提供体制、制度和机制保障,真正摆脱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切实斩断权力、人情、关系等对司法的干扰。五是在抓住“关键少数”的基础上实现全民守法。

付子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现路径,可以归纳为“一条主线,两个车轮”。所谓 “一条主线”,即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谓“两个车轮”,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面临两大突出任务:一是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具体任务包括法律、法规的清理、解释和修改及必要的法典编纂。二是有效推进法律实施,逐步将法治融入社会各个层面。

徐显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若干重大任务,分别都有一些突破口。一是树立宪法权威。突破口应放在建立专门、有效、权威的宪法实施与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上。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本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争取在2020年基本建成,此项任务最为紧迫。建设法治政府的突破口应放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上,通过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划清权力边界。四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突破口就在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解放司法生产力,破除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五是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全民族的稳定生活方式。

卓泽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改革的突破点有很多。总体来说,司法体制改革是重点。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又是一个突破点。正在深化的司法改革,为我们厘清各司法机关的职权提供了绝佳机会。我们要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进行科学的划分与区隔、连接与互动,切实将制约与监督嵌入运行体制,充分体现为职权配置的制度设计。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

主持人:法治与依法执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什么关系?怎样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付子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人民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依法执政就是要强调党一方面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法律,另一方面党自身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等内容和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我国法治的特色,也是特有优势。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方式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是充分和有效发挥权力机关民意汇聚地和规范产出地的作用。三是优化配置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领导国家、治理社会,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徐显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核心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这个关系可以用“一二三四”来概括:一者,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前提和根本保证;二者,是“两必须”,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三者,是“三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者,是“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卓泽渊: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因而法治国家必然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对于法治具有重大影响。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的党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坚持人民民主;我们的法律必须始终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我们的人民必须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成为法治受益者和推动力量

主持人:充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民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保护人民权益,使人民成为法治的受益者和推动力量?

江必新: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的实现也离不开人民的支持和推动。法治建设要以人民的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现阶段,不仅要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法权利,而且要注重保障个体享有更加切实的民主权利,尤其要赋予和保护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法上的权利;不仅要注重赋予权利,而且要注重完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要倡导履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卓泽渊:应正确认识受益者与推动力量之间的关系。人民只有成为法治的受益者,才能成为法治的推动力量。人民权益得到保护与否,就是其是否受益的实际表现。所谓法治,也就是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实现公权力的科学配置、有序运行、合理控制,最终保证人民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充分实现。只有人民权益因法治而获得保护,人民更加自由幸福,我们的法治才会像春日那样温暖,成为人民的至爱,人民也才会更加珍视和推动法治。

付子堂: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对破解民生难题这一特定社会诉求予以回应。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但实质上是权益问题,而权益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立法要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充分体现“民之生计”。在立法体系中,要将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标也是最大程度保证民生政策能够落实和持续,以实现惠及民生的初心。司法要对公民权利予以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有力维护,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

徐显明:要将人民主体观贯彻法治建设始终,使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落到实处,使保障人民权益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使为民成为法治的最高原则,始终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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