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目标 新路径 新方针 新方法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路径,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针,规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
法治中国,是新时期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路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
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2013年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
“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说它是“中国版”,是因为“法治中国”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它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适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说它是“综合版”,是因为它并不限指“法治国家”,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正因为它既是“中国版”,又是“综合版”,特别是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因而是“升级版”。
建设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总结35年来的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的一个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它是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于一体的新要求。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党实行全面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基本方向、基本内容和法治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路径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原则,同时也提出和确立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建设目标。习近平同志2012年的“124”讲话(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的“223”的讲话(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不仅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写入党的正式文件,而且将它列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和确立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任务,2004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了全面的布置。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执政是指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行为也要依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政治保障。与这些法治建设行为相适应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也被依次确立起来:“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建设目标;“法治社会”是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小康社会同时也是法治社会。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论,将中国自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法治建设的行为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表明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路径。
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方针。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时隔35年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和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与时俱进。它是中国新时期全面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立法,是中国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过程。法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立法是法治建设工作的万事之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立法基础比较薄弱,当时总体立法数量不多,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立法空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开宗第一句便是要求做到“有法可依”,这完全正确,符合当时的中国实际。35年后的今天,我们党提出了“科学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的“有无”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的“好坏”问题;“有法可依”重在解决立法的“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立法的“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上的一个重大调整,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已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严格执法非常重视,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十八大的要求,针对中国的现状,我们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一要尊重,二要保护,三要规范。要树立政府的权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去“招商引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法官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全民守法,是宪法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上的特权,要绝对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如果我们不能将宪法和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法治就无从谈起。
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这里首次提出“法治思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里不仅强调“法治思维”,而且第一次增加了“法治方式”,从而使“思维”与“行为”达到了统一,法治思维的理论更加完整和成熟。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更加广阔的管理领域。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依法治国主题)时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我们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我们更需要法治思维。我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淡薄,甚至还习惯于战争年代的思维方法,停留在传统思维之中,动辄搞运动,人人发动、全民参与,凡事作为“战役”对待,事事搞专项斗争,不讲因果关系只追究结果责任……面对处理和解决现代社会的各种矛盾显得力不从心。树立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就是要从传统思维和传统方法中解放出来,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不能真正地树立起法治思维,学会以法治方式处理社会矛盾、保障改革和发展,法治中国的建设就无法有效地推进。
在当下的中国,树立法治思维必须落实到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我们要努力改变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状;真正消除“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的现象;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走出“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跳出“两手软”,即对公民的权利“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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