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男子李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停靠路边的轿车,李某某倒地爬起来后,捡起掉落的砍刀追砍闻讯赶来的车主高某某。追砍未遂,便将刀架在高某某朋友的脖子上威胁恐吓,并砍伤高某某的朋友。
酒后骑摩托出去买烟
撞上路边停放的红色轿车
2015年8月8日晚23时许,汉台男子李某某一人在家饮用两杯药酒、两瓶啤酒后驾驶一辆跨骑摩托车外出买烟。在行驶至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某路段时,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停放于酒店门口路边的一辆红色吉利汽车的尾部,李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此时,吉利轿车车主高某某闻讯赶来,而李某某认为是吉利轿车停放位置不对导致自己摔倒。李某某将摩托车扶起后,随即从地上捡起平时放在摩托车上一把长约一米的黑色砍刀(撞击后刀从摩托车掉至地上),追砍车主高某某。
在没有追砍上高某某后,李某某遇到随后赶来的高某某的朋友肖某、李某、张某。李某某便将刀架在李某脖子上进行恐吓,随即持刀对李某、张某、肖某三人乱砍。后来,张某等人将李某某制服并夺下砍刀。
公安民警接警后在抓获李某某。后经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左手背被锐器砍击伤属轻微伤;肖某右腕被锐器砍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肖某被送往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伤情为:1、右腕部桡神经浅支断裂;2、右腕部长展、拇短伸、桡侧伸腕长、短、肱桡肌肌腱断裂。支付医疗费5884.21元。张某左手背被砍伤,经汉中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手背皮肤裂口伤。
酒精检测后确定为醉驾
被判刑两年五个月并罚款2000元
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后随即对其进行血液抽检,经陕西省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80.9mg/100ml。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追砍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有前科,但之前系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应酌定从重处罚,汉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以赔偿。
2016年3月2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医疗费5884.21元,误工费17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共计23519.21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300元,误工费1428元,共计172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法官寄语: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箴言,电瓶车也不例外。希望广大朋友远离危险驾驶,切勿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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