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2月14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本月22日起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中,有一项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将是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文章中介绍道,宪法第62条、第67条在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同时,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100条、第116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备案审查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信春鹰在上述文章中说,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就是重要的方式。通过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备案审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规和条例,从而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这是在人大机关内部第一个以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合宪性与合法性为职责的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多起备案审查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杭州市民潘洪斌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起备案审查建议;苗永军律师就最高检“附条件逮捕”文件提起备案审查建议;4名劳动法专家就广东、云南等地计生条例中“超生就辞退”规定提起备案审查建议;108名研究生就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提起备案审查建议;中国建筑业协会就地方审计条例中“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提起备案审查建议等。这些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后,相应的法规、文件被要求修改或叫停。
据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至2017年5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对121件行政法规、125件司法解释进行了主动审查,对1496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被动审查,并对上千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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