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严惩债券欺诈发行】专家指出,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于震慑证券欺诈犯罪活动、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查办过程中,证监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体现出监管层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了监管层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中国证券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专家指出,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于震慑证券欺诈犯罪活动、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查办过程中,证监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体现出监管层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了监管层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
欺诈发行
投资人损失巨大
章某某,男,1956年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女,1969年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圣达威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2年下半年,圣达威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出现困难,章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向章某某推荐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随后,章某某组织公司管理层开会决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公司财务审计事宜,要求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为达到发行债券目的,在章某某的许可下,胡某向开展审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某已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公司财务账表、凭证,在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顶上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提供虚假联系人、联系方式,骗取审计询证,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生重大误差,又将上述不实的审计结果写入圣达威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中,用于骗取发行私募债券。
随后,圣达威公司顺利通过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两期,2013年6月发行私募债券2500万元;2013年9月,发行私募绩券2500万元。
检方强调,圣达威公司获得筹集资金后,未按募集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基本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某的泉州银行贷款、所欠货款、民间借款等债务,致使债券利息及本金无法偿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除此之外,赃款人民币5000万元向圣达威公司及被告人章某某继续追缴。
驳回上诉
震慑证券欺诈犯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以“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经审理查明,所有事实有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债券承销协议、投资者认购合同等凭证,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据证实,该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人章某某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贵州省高院表示,经查章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系坦白,故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贵州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章某某作为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胡某作为圣达威公司财务负责人,积极参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检察机关未起诉圣达威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章建民、胡某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作为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责的首个判例,起到了公正处理一案、有效教育一片的社会功能,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既惩罚了犯罪,又保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该案有重要意义,表明司法机关已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品种认定为《刑法》第160条中的“公司债券”,从而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于震慑证券欺诈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证监会、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各方共同参与,体现出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出监管部门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
从严监管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证监会表示,圣达威案判决的最终作出,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
对于如何更进一步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刘俊海认为,首先要树立“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理念,依靠法治,依靠法律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去治理资本市场,用最低度的法律准则框定市场参与者行为边界,明确行为权利,同时也得划清义务和责任边界。
此外,刘俊海认为,要进一步形成证监会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司法执法合作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查处债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监管、加大规范处罚的力度,鼓励受害投资者通过诉讼、仲裁获取损害赔偿之外,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引入刑事制裁的执法措施,使得严重违法的行为人受到严厉惩处。对此,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监察监管加强合作、共享信息,在证券市场的执法行动中形成合力。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打击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市场主体、公安、司法等各界的共同配合。”郭雳表示,如果能借助本案加快建立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打击债券违法犯罪的模式,可以大大加强对债券领域乱象的遏制。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的自我维权和媒体等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债券违法行为能够早发现、早应对、早查处。
对于债券市场的规范,郭雳表示,整体上要继续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着重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强化中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将违法行为尽可能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继续加强相互合作,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等既有制度的功能,使市场主体、交易所、证监会、公安司法等各部门能够实现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共同监督,联手净化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
“由于发债的确风险低一点,从未来大势来看,还是要促进债券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不该因噎废食,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刘俊海强调,要从这个案子中汲取教训,要坚持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并重,更加注重规范资本市场;要正确处理公平效率关系,义利并举更加注重公平;要创新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
(原标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严惩债券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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