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中国各地 > 中国法治 正文

习近平掌舵中国巨轮法治篇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8-06 21:57

3月初,春天的气息越来越浓。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参政议政,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依法履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

3月8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诸如此类的问题,将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找到法律的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立法精细化、精准化,积极回应民生诉求等方面下足了功夫,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了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改善法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他表示,作为律师,自豪感越来越强了。

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十八大以来,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做了系统阐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 ,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两份白皮书。

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透露:“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件37人基础上,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

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近4年受理国家赔偿案16889件,赔偿金额近7亿元。

据了解,最高法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

其中,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的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系列改革部署,向司法陋习大胆开刀,步伐之大,令人振奋。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2月24日,一条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引来社会广泛的关注:最高检拟将对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目前,该规定已起草了初稿,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出台。

为什么这次大家对“重大冤错可能案件异地审查”这么关注?因为,大家从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中,看到了这样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诚如最高检的同志所说,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什么障碍呢?有关专家这样解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办案单位或者原办案单位的上级可以进行申诉审查,这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纠错,虽然不排除自我纠错的可能,但是,从一些已经平反的案件观察,即使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错案,真凶已经再现、“亡者”也已归来,自我纠错往往都是很难的,大多数冤假的纠正之路也是一波三折。尤其是现在还有错案追究和追责,在原地原办案机关纠错的难度更大。因此,制定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异地办理的规定,很有必要。

“重大冤错可能案件异地审查”,这是一个期望“冤不了”的制度设计,属于程序范畴。制度的更加严谨和科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当然,“异地”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会带来绝对的公正,但是,这决不影响“异地审查”的进步和积极的意义,它毕竟在制度的层面上,降低了人为因素可能对案件审查带来干扰的概率。

从最高检的解释看,拟“异地”审查的案件,主要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但没有绝对化。这意味着,非这类案件,也是有“异地”审查可能的。实际上,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非刑事案件的“异地”审理和判决,频率还是蛮高的。多年以来,涉及到级别较高官员的贪腐案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在异地审结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减少和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个做法一直延续到今天,说明这样做的效果是好的。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去年直接办理和指导下级院监督纠正了一批案件,包括新疆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天津李松故意杀人申诉案、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甘肃沈六斤故意杀人申诉案、安徽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等。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明确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的作用。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欧日报是大型综合日报,亚欧日报网路报是一家大型的网络报电子版,新闻信息涵盖四海五洲,新闻内容五花八门,新闻视角独特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