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李步云在北京一家医院的病房里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
陈霄 摄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85岁的李步云近段时间特别忙,媒体扎堆地找上门来,他不得不时时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面对镜头,不断地重复当年为推动“依法治国”的那些经历和细节。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
回顾40年中国法治进程,李步云是绕不过去的一个人物:他开了依法治国的“第一腔”,有推动从“制”到“治”的一字之功,参与制定“64号文件”,最早提出保障人权,他曾三次成为给中央政治局讲授法制课的课题组成员,他给国家领导人起草过定调“82宪法”的讲话稿……
因身体不好,近年来仍不断在为法治和人权奔波的李步云按家人的要求入院休养半个月,8月7日,他在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
法学思想解放先声
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篇文章时,李步云虽然坦然,却不免忐忑。
对这个如今看起来理所当然的问题作出表态得冒风险,当时理论界和政法部门的主流看法是,敌对势力是公民但不是人民,对他们不能谈平等。
不过,在“文革”期间看到了太多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个案,虽然有压力,但李步云还是想借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的时机发声:“文革之后,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情绪是很强烈的,大家开始突破理论禁区,我想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从构思到完成不到半个月,文章发表之后,有表达钦佩的读者给李步云写信,担心他会被打成“右派”。
正如后来大家所知道的那样,这篇文章影响很大,成了当时法学界思想解放的标志。
1980年7月,李步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被借调到中共中央办公厅研究室,是当时研究室里唯一学法出身的工作人员,报到的第一天,他就被交办了借调期间最为重要的任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起草讲话稿,即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叶的这次讲话事实上是代表中央对1982年的宪法修改定基调,讲话稿由李步云和陈进玉共同起草,李负责法律部分,陈负责经济部分,每一稿都先经中办副主任邓力群看过修改,再送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
讲话中提到:“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这些在当时来看比较先进的法治理念,在当时都得到了作为李步云的上级领导邓力群的有力支持。他认可、首肯了作为学者的这些观点在中央文件中的表达,有时也将相关的意见上达最高领导层。
李步云有三个主要的观点后来被82宪法吸纳,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定义以及宪法的结构安排,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到了关于国家机构的段落之前。
一字之功
1979年9月,李步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这篇一万八千字的长文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并从理论上作了系统论述。
这是他们为新中国成立30周年学术讨论会所作的论文,由此引发了将近20年的三大派论争(即“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在次年的全国第一次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上,三大论争趋于明朗化,不过,会上第一个发言的陶希晋旗帜鲜明地表态要搞法治,李步云最后一个发言,观点是法治与人治不能结合,其间发言还被一位教授打断,指责李将自己的观点塞进中央文件。
此后多年,李步云发表了20多篇论文,系统阐述“法治论”,并回应另两派学说的种种质疑。
1995年,中央领导班子第二次学习法制知识,提出的主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李步云是课题组成员之一,他开始提议将题目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6年,司法部筹备为中央领导班子第三次讲法制课,题目定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再次找到李步云,李仍建议将“制”改为“治”。后来,讲座改由李步云在社科院的同事王家福教授讲,李是课题组成员。随后讲稿在《光明日报》上发表,题目为“论依法治国”,作者是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
这次讲课之后,党的文件和政府文件开始提依法治国。十五大召开前夕,几位作者商量,争取通过这次会议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当时仍有人写信表示反对,不过中央最后采纳了李步云、王家福这些学者的建议,将“制”改成了“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写入十五大报告,成为党内共识。
“二十年改一字,不容易。”李步云多次解释二者的区别,“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与“人治”对应的,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实行法治。
1999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其中,从而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政法工作第一个最好的文件
李步云与邓力群的接触,早于借调到中办研究室之前,那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
当时“文革”刚结束不久,中央想下发一个文件,清理党内不利于这些法律贯彻实施的制度和规定,这个文件的起草任务交到了中办研究室,当时邓力群是中办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
社科院法学所推荐了李步云,由于文件涉及内容复杂,后来李又推荐了王家福和刘海年加入,文件八易其稿,有七次讨论都在中南海。
“以前从来没接触过(中央文件的起草工作),第一稿写得有点像学术文章。”李步云后来对法治周末记者回忆说。
借着这次起草文件的机会,李步云向邓力群建议,应当在文件中明确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因为这是最妨碍法律权威的。李还在《人民日报》内参上发文陈述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9条理由。
据李步云介绍,在1979年之前的30年,判三五年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当地党委讨论通过后,检法才能定案。在这次起草文件过程中,天津某县在开党委扩大会议时提出秋收正忙,党委仍需一件件审批案件,当时参会的新华社记者发了内参,胡耀邦和主管政法工作的彭真均作出批示,说要不要保留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值得研究,批示也转给了正在起草文件的学者们。
为慎重起见,邓力群让李步云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李步云奉命前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均表示赞同,于是最终“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得以写入文件。
历时三个多月后,经中央政治局开会通过,即1979年9月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后来俗称64号文件)。
64号文件在当时是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被视为是我国法治建议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评价说:“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深刻、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64号文件有几项重要突破,例如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一词,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废除“公安六条”,五类分子摘帽后与公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等。
法学家高全喜将李步云“在法学理论上对党与国关系的巧妙处理”视为其三大学术贡献之一。
早在1979年,李步云就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党组织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点后来写进了党的十二大报告和修改后的党章。
为人权奔走
李步云是最早提出保障人权并多年来持续为此奔走的学者。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社科院举办过多次双周座谈会,邓力群有次在会上说,“文革”后期自己被关在秦城监狱隔离审查,曾经亲眼目睹一名监狱管理人员为惩罚一个被关押的高级干部,故意把一碗米饭撒到地上,让这位干部趴在地上舔食。
李步云听后深受触动,找了徐炳共同撰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认为罪犯也是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发表在1979年10月底的《人民日报》上,引起巨大反响,全国人大、公安部劳改局、《人民日报》和李步云本人都收到了数百封来信,监狱服刑的犯人也拿着报纸主张公民权利。这是“文革”后最早的主张权利思想的文章。
此文当时受到某中央领导的批评,在后来清理精神污染时再次被批判,不过时任社科院副院长的张友渔力保李步云,认为李的观点是对的,只不过说得早了一点。后来李仍坚持并发表了《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2004年宪法修改前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专家座谈会,李步云是受邀的五位法学家之一,他和徐显明极力主张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当时有人表示反对,不过中央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治进程,李步云认为,依法治国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其后两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十五大和十八大,前者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后者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作为主题,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名义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决议。
“这是头一次,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说明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的空前重视。”李步云表示。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相关部门也征询过李步云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办法制局和中委法制局各派了一位处长到我家,我提了三点意见,后来决议中都有所体现。”他告诉记者。
回顾李步云在过去几十年中对中国法治的贡献,高全喜认为,他对中国法治问题尖锐性的认识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技巧要比年轻一代学者高明得多。他既对西方的法治文化、价值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又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对共和国60年来境况了解的基础上,寻求西方文明与中国孕育的现代文明的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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