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京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稿)》总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海商法(修订稿)整合了船舶、海上运输的定义具有创新性,但如果将运输合同制度与船舶制度结合起来,将面临很大的挑战。针对运输合同主体识别问题,海商法(修订稿)引入新的定义后,仍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规定该主体的权利义务。此外,修法进程中应既要兼顾海商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协调适用关系,也要保留海商法的特点。同时,响应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要关注内河及海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承办。来自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等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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