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伦理与信仰)
法治、伦理与信仰
法治、伦理与信仰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三重境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映社会主义本质和建设规律的价值信念、信仰、理性、标准和取向。要使其真正在全社会中具有实效,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融入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融入我国的法治架构当中。
法治境界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策指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党和国家全新的理论导向。为此,我们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法治化,把制度架构和背后的价值观连接起来,使得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具有扎实的制度基础、法治基础。这些都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进展到法治境界。法治是“理”和“力”的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的灵魂,可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价值指引,而这种价值指引同样需要有“力”的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入法入规”,才能为“入脑入心”提供保障。
法治本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法治建设也有其内在的价值规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良法善治的根本标准。在全社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同样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两者在性质上具有统一性,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之下的良善文化,需要发挥法治文化的基础性作用。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法治文化建设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培育和落实的重要方式和载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拥有不同的境界,法治境界是多重境界中的基础境界。法治境界以遵守法律,维护正义作为基本特征。信守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意味着法律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的基础和公共价值观的基础,即我们讨论问题、解决问题有一个公共的法律前提。民主、富强、和谐、文明等价值,都需要以法治价值观作为基本遵循和具体边界,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违反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民主、富强、和谐、文明等价值意味着对公民基本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保护,以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权为边界,努力为公民享有更高层次的尊严和权利创造条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也同样需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境界保持一致,以法治价值观为基础和前提。以“法眼”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个层面进行重新阐释,是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境界的关键步骤。以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为核心构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架构,则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法治化,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境界内涵的重要发掘。总体而言,在法治境界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将核心价值观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即伦理境界和信仰境界。可以说,法治境界是通向伦理境界、信仰境界的基础、阶梯和方式。
伦理境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境界以善为核心,现已提炼的12个词,可以作为我们社会的公共善或基本善。这里,公共善、基本善是指成为特定共同体而为其成员所普遍分享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如果说法治境界以他律为重要的调整方法,伦理境界则主要以自律为调整方法,也即作为共同体公共善、基本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为普通个体的自觉自律。使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成为理所当然、自我证成的命令,成为个体的内心应然,有意识甚至无意识地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机理和外在要求。这种内心的应然要求如康德所言,已经和外在的经验关系甚远,而是在心中与星空一样灿烂的道德律令。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为道德而道德”,这是伦理境界最为重要的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境界之所以是相对于法治境界之进境,是因为从法治境界到伦理境界的提升完成了从义务到美德的重要转换。法律的核心方法是为每一种权利附加了相应的义务,因此“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种普遍性的义务只能是某种底线的要求。道德的核心方法则是美德的应然要求,对个体而言是更高的要求。一个良善和美好的社会不能没有美德的积淀。
伦理境界和法治境界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社会统摄性的价值观念,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则只能调整一些关键性的社会关系,还有诸多的社会关系需要交给道德来调整,如此才能保障我们的社会既具有“软强制”的道德权威,又拥有“硬强制”的法律权威。法律规范的特性可以归结为“后规范性”,是站在其他规范之后来发挥作用。伦理和道德等作为社会的一阶规范,而法律作为二阶规范,二者相互配合,才能相得益彰。
信仰境界
从信念到信仰的过程是人对某些事实或价值所怀信心的逐渐增强。信仰境界是将核心价值观当作最高或极高的价值而加以信仰,对它们抱有极为坚定的信念。达致信仰境界的核心价值观意味着其将成为国家、民族、社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极为重要的价值信念,从而具有神圣性和敬畏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信仰境界是法治境界和伦理境界之更高进境,其内在逻辑展现为从义务到美德再到信仰的转变。之所以需要这种提升,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需要为个体提供世俗层面上对人类终极问题的回答,如人活着有什么意义?如何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等等。在此,个体生活的意义既来源于特定共同体核心价值观的实现,同时,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也已然成为共同体核心价值的内在组成部分。社会整体需要为个体提供一种意义感、神圣感和敬畏感,这是一个良性社会的必然条件。
法治、伦理与信仰三重境界也是三个层次和阶段,前一个阶段的实现为后一个阶段目标的达成奠定坚实的基础。然三重境界三位而一体,不容偏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信仰境界不能没有法治境界和伦理境界的奠基,法治境界和伦理境界也不能没有信仰境界的升华。“没有信仰的法律将变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成为教条,而须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从而达成其三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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