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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1-29 13:03

  (三)肯定教育诉讼价值,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应肯定教育诉讼的法治价值,扩大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司法诉讼的长处在于就具体教育纠纷做出合理裁决,并矫正个案中曾发生的不公正[15]。因此,尽管诉讼不见得是所有教育纠纷的最佳选择,但其一定是法治国家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不仅如此,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司法诉讼还是确保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因为司法诉讼不仅能够促使教育主体的权利从纸面走入生活,还可以督促政府和学校依法治教,从而促进教育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可以说,“法律的可诉性,对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具有特殊的意义”[16],而且其对于实现我国教育法治的现代化也意义重大。为此,应充分肯定教育诉讼的法治价值,继续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等方面扫清教育诉讼的受理障碍,拓宽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让更多教育纠纷更为顺畅地进入诉讼机制。同时完善司法审查方式,尊重法治价值和教育规律,既坚持法治无真空,将教育纠纷纳入司法审查,又坚守司法遵让原则,尊重学术(专业)判断,重在程序审查。

  其次,继续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专业评价纠纷的自主调解机制。在坚持将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屏障的前提下,重视替代性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合理设置教育诉讼的前置程序,厘清教育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关系。在此中间,作为教育法确定的法定救济形式,校内申诉制度具有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心理、成本低、尊重高校自主权等优势[17],应在多元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同时,应充分考虑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与专业性,健全学术(专业)评价领域纠纷的自主调节机制,优先考虑通过专业裁量、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相关纠纷,尊重学术权利和专业判断。

  参考文献:

  [1]劳凯声.改革开放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J].教育研究,2008(11):3-10.

  [2]孙霄兵,黄兴胜.教育法治: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保障[J].人民教育,2009(5):1-4.

  [3]孙霄兵,翟刚学.中国教育法治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J].课程·教材·教法,2017(5):4-14.

  [4]李赐平.法治之法: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进展与局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1):36-39.

  [5]田晓苗.中国教育法治化:历程、问题与反思[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2):25-29.

  [6]余雅风.法律变迁与教育的公共性实现[J].教育学报,2005(2):51-56.

  [7]周洪宇.教育立法仍有三关要“闯”[N].光明日报,2016-01-05(14).

  [8]叶阳永,尹力.教育法的可诉性探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21-128.

  [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83-93.

  [10]高洁.规范教育行政裁量权,促进教育执法公平[J].当代教育论坛,2010(10):90-91.

  [11]高杭.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教育行政柔性执法问题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7(4):35-42.

  [12]吴能武,刘住洲.教育法治:理念、实践与载体[J].复旦教育论坛,2017(1):25-32.

  [13]秦惠民,谷昆鹏.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5-12.

  [14]高杭.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模式、问题与推进路径——基于当前改革实践的案例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3):91-100.

  [15]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5-16.

  [16]秦惠民.从首例学位诉讼案看《学位条例》的修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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