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子证据专家刘品新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访谈时对电子证据及其特点、取证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这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实践中运用好“电子证据”有很大的帮助。
相比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造假难度高、不易灭失等诸多优点,在近年来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多。作为证据,电子证据必然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想让证据“开口说话”,印证违纪违法事实,不但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技术水平的考验,更是对法治水平的考验。我认为,我们在应用电子证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转变取证理念。在搜查、扣押物证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注重对嫌疑人计算机、手机、移动存储设备的扣押和封存,特别是要注重做好原始性保护,防止错失最佳取证时机,造成证据损毁。以往有的工作人员在扣押嫌疑人通讯设备时,急于获取手机中的有效信息,在未备份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始存储设备进行查看,导致原始数据遭受破坏。而且,如果我们忽略了电子证据的时效性,超过了系统设定时间,有些信息被自动删除,导致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遭受破坏,给案件突破造成被动。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及时更新、转变取证理念,根据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不断学习新规定、新技术、新要求,跟上时代发展变化的步伐。
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取证的程序规范是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条件,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又考校着证据的质量。一份高水准的调查报告,体现的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取证技术,也体现了我们的法律知识、程序意识。新的事物必须符合既定的法律要求,才可以被接受,因此电子证据的提取,既要符合审判对证据的要求,也要符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在数据提取过程中,电子证据必须同其他的证据提取一样,全程同步录像;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最大限度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另外,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筛选过程中,要杜绝断章取义,更不能随意加以筛选,遗漏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以保证其连续性。
三是要提升研判分析能力。电子数据取证是一门获取、分析、固定电子数据作为认定事实的科学,目标是形成“证据链”。电子证据是“原料”,要让证据“开口说话”,由数据变成事实、由点拓展到链,考验的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判断、推理、提炼等“精加工”能力。相对于传统的研判分析,在电子证据的运用上,我们不但要注重内容数据,更要具备运用内容数据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在虚拟现场进行数字式案件事实重建的能力,对犯罪嫌疑人精准画像,从而为案件突破精准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山东省荣成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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