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法治评估的缘起及其模式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法治意识不断加强,依法治国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但无论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法治化程度等尚不足以使我国现阶段充分具有国际化视野下的法治评估意识。
中国法治评估是在世界范围内法治评估兴起后而兴起,尤其21世纪初期以来。主要受到如下因素影响:一是世界范围内法治评估的兴起;二是涉及到中国的法治评估及其法治指数比较,意图掌握法治评估中国话语权的国家需要;三是中国改革开放及其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四是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的助推,如挂靠政法委的依法治省(或市)办公室等类似机构在上述因素的背景下需要找“事”做等,尤其地方法治评估和法治政府评估等。因此,中国法治评估也并非完全是法治理论及其法治实践的必然产物,缺乏内在生成性,更多具有外来嵌入式特点和中国特色。
具体来说,中国法治评估的模式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国家层面的法治评估
较为典型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自2004年开始每年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等。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还专门成立了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专门负责法治评估和研究,以及中国法治蓝皮书的发布。
2、地方层面的法治评估
较为典型的是香港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等。中国较早开展法治评估的当属香港地区。1999年,作为民间组织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HKCSS)开展“香港社会发展指数计划”,自2000年起每两年发布“社会发展指数”。但当初并没有法治指数,后于2004年开始展开香港地区法治评估及其法治指数。[②]
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浙江大学展开余杭区法治评估,并且借鉴香港法治指数模式,构建余杭法治指数,在全国地方法治评估中产生较大示范影响。
3、专项法治评估
(1)立法评估。如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关于某些法案的立法效益、效果、执法情况、经验与不足等展开的立法评估在我国出现较早,并不鲜见。
(2)法治政府评估。2004年,我国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随后,我国各个省份也纷纷发布相应的实施纲要,并提出了诸如“法治江苏”、“法治浙江”、“法治湖南”等。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未正式发布)。2010年,我国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2015年,我国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为此,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如《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各地展开了法治政府评估,作为政府依法行政及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参数。
许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纷纷展开法治政府研究及其相应的评估实务。比如中国政法大学还为此成立了法治政府研究院,并自2013年以来每年发布《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等。
(3)司法评估。除了较早出现的立法评估,以及政府推动的法治政府评估外,也单独出现了司法领域的评估。比如由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于2012年成立的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自2014年以来每年发布《国家司法文明指数报告》。又如浙江省有些地方法院也相应推出了“阳光司法指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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