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格规范运用调查措施,是摆在各级监察委员会面前的一道考题。
今年初以来,省纪委监委起草制定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性文稿,坚持会用、善用、慎用各项法定调查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努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3月21日,国家监察法甫一颁布,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就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法履职提出要求。
会用:形成反腐震慑效应
4月17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罗坊乡财政所原所长游榕梢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开庭审理宣判。
“在办理案件中,调查组通过综合运用谈话、询问、讯问、查询、调取、鉴定六项调查措施,在综合研判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有效证据,顺利完成案件查办工作。”永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徐文对办理情况感到满意。
原来,3月5日,迫于反腐高压态势,游榕梢在乡纪委干部的陪同下来到永安市纪委监委自首,主动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占有使用的行为。
立案后,调查组兵分两路,调查一组根据乡纪委提供的线索及被调查人的供述,前往乡政府、银行等地,采取查询、调取、询问等调查措施,搜集证据;调查二组即刻严格按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讯问措施。
然而,面对讯问,游榕梢在挪用款项的行为方式及主观上是否想要归还等关键问题上,避重就轻。调查人员通过查阅大量财政记账凭证等会计账目,发现其在挪用后存在伪造票据、虚列支出和收入不入账等平账行为,调取固定该重要证据,并形成时间、动机、证人证言、书证等一一对应的证据指引清单。最终,游榕梢道出实情。
为正确适用调查措施,省纪委监委制定《福建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等制度性文稿,对12项法定调查措施和3项提请协助措施,从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方面细化和规范,同时设计制作四十余种涉及使用调查措施的规范性文书。
下一步,我省把拟出台的制度和文书初稿以参考资料形式印发全省。
善用:助推案件调查突破
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呈现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合理运用法定调查措施,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因素。
去年底,莆田市荔城区监委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荔城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北高镇服务队原队长林振伟存在收受贿赂问题。经深入分析研判,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
为避免打草惊蛇,核查组采取查询、调取两种措施,掌握了林振伟相关资产信息和所分管的村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掌握重要证据后,荔城区纪委监委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据了解,谈话、查询、调取,是我省各级纪委监委在使用12项调查措施中使用最多的调查取证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也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在确有必要时采用。“12项调查措施环环相扣,在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办案需要合理运用,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转隶前为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邵武市监委委员吴天飞表示。
慎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我省细化审批权限,将调查措施分为重要性、限制性、一般性等三类管理,不同类型的调查措施明确由不同层级的领导负责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3月24日,龙海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并报龙海市委批准,给予龙海市委台工办主任吴志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的民营企业主郑国章作为“两非”人员(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和行贿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9日,龙海市监委针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成立核查组,对吴志鸿展开调查。经初核,发现吴志鸿与私营企业主郑国章合谋涉嫌挪用公款数百万元。
郑国章是重要涉案人员,必须采取措施。彼时,国家监察法还没正式颁布实施,能否立案、怎样立案?如何采取留置措施?程序如何严格规范?
经讨论交流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人员找到相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中均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两非”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搜查、留置、扣押等涉及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使用不当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关键措施文书的使用实行统一集中登记编号,加强日常审核把关,实行一件一登记、一事一备案。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省纪委监委不仅制作多种权利告知书、内容通知书,还积极开展情况通报,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并有效保障相关各方的知情权。(记者 林蔚 通讯员 陈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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