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8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二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长春举办。与会学者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会议主题,就“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总论研究”“科技革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经济法制度回应”“区域发展、精准扶贫的经济法保障”“中国经济法四十年和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等具体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建设现代经济法治体系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有与之相应的现代经济法制度,并通过该制度来促进和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认为,现代法治体系特别是经济法治体系,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它直接影响着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法不仅可以从不同维度促进经济体系的结构优化,还可以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各类构成要素的协调和有效运行,因而对于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至为重要。由经济法保障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既有助于增进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和市场的有序性、公平性,也有助于提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另外,经济法领域的各类体制法对于完善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经济法在各个领域保障功能的实现,都是在法治框架下展开的,切实体现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对于现代市场体系的构建非常重要。
经济和法治融合的程度,既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认为,就现阶段而言,中国经济法治的主题应当以规制政府经济权力为主、规制市场行为为辅进行定位。中国在推进经济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参考发达国家经济法治经验,但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经济法治模式。在改革开放40年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经济法治需要与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一同走向新时代。新时代的经济法治模式,应当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具有本民族特点的经济法治。
加强精准扶贫法律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的重点,是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近年来,利用能力贫困理论解释、应对脱贫问题受到学者重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彦君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从社会整体来看,脱贫权利的内生动力从提升企业生产力转变成了提升社会整体生产力,群众的健康能力、知识能力、就业能力、劳动及职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对于脱贫具有决定性意义,以能力提升权为中心表达脱贫权利成为必然。能力提升权的实现,要与社会转型及社会治理创新相辅相成,同时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首先,应当深入探索以对象分类为基础的权利导向制度。以专业评估为依据,确立救助的前提;以详细标准为基准,明确扶贫救助的条件;以公开信息为手段,搭建救助的平台;以监管信誉为保障,实现扶贫的公正。其次,要继续完善以主体多样为关键的主体协作制度。完善多渠道扶贫资金的筹集制度,协调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要构建以能力提升为目标的结构优化制度,针对贫困者能力提升需求,设计分级救助制度、组合救助制度等,使扶贫救助形成一套“组合拳”。
金融扶贫是世界各国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尝试。农村金融扶贫,旨在面向农村弱势群体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保障其生产型金融需求,以提高农村贫困群体及农村自我脱贫能力。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娟认为,农村金融精准扶贫作为现代扶贫的重要途径,离不开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金融精准扶贫是扶贫事业新阶段对财政扶贫资源、社会扶贫资源、行业扶贫资源等进行的整合、协调和运用,以此来实现扶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必须推进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通过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农村金融扶贫,树立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基本理念,打造农村金融精准扶贫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此外,还要通过设立农村金融精准扶贫专项监督体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创新金融精准扶贫模式等,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及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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