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中国各地 > 中国法治 正文

南通一案例候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9-02-12 23:13

  1月14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和《中国法律评论》共同发起“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例”评选活动。


微信图片_20190115154030.jpg


  在广泛提名的基础上,港闸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的全国首例规制滥用诉权案等30个行政案件初步入围,从即日起至1月31日接受社会各界提名推荐。3月底,主办方将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十大入选案例。


陆红霞诉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5)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关键词:知情权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通发改信复[201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通发改投资[2010]67号《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申请公开的是“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而被告公开的却是“长平路西延工程”,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容完全不同。为此,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通发改信复[201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明,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等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报告等政府信息。


  在以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原告陆红霞、张兰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等申请公开“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2007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相同的信息;陆富国、张兰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公开“城北大道工程征地的供地方案等内容相同的信息。


  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又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无益之诉,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恶意之诉,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


  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故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起诉。


  意义


  全国首例限制信息公开领域行政诉权案件。


  该案被誉为全国首例规制滥用诉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委会认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深入推进,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但少数当事人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反复诉讼等滥用诉权的现象也随之突出,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加剧了法院的人案矛盾,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南通中院通过裁定驳回原告8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率先确立了滥诉的认定规则,有效遏制了滥用诉权现象,诉讼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2015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该案裁定书荣获2015年度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2017年,该案还被列为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欧日报是大型综合日报,亚欧日报网路报是一家大型的网络报电子版,新闻信息涵盖四海五洲,新闻内容五花八门,新闻视角独特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