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其中一点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两融”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新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卖出获利(融券交易)的行为。作为一种信用交易,融资和融券的付出价值并不对等,具有杠杆效应,如果投资合理,投资者可用较少的资金获得较大的收益。不过,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投资者只有合法合规从事证券投资,才能够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当然,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收益与风险共存,融资融券业务亦是如此。比如,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其中的风险也就在所难免地显现出来。这些风险,一方面来自市场,比如,此前曾有上市公司出现过“黑天鹅”事件;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操作细节了解不足,风险意识较弱。所以,这就需要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对融资融券这类风险业务,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需要贯穿于整个业务过程中。其中,对证券公司而言,在客户尚未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就要帮助客户了解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要尽可能的了解客户,判断是否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对不适合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劝退,绝不能为了业绩让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开通相关业务。
当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仅仅只是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展开,而是要贯穿于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
我们看到,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项工作,监管层长期以来一直都在推动,并且将其落到实处。比如,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意在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本市场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其实,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试想,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任意停牌、长期停牌,甚至把股票停牌当做配合主力炒作的一个手段,那么,这种模式实际上就已经涉嫌市场操纵,给投资者、给市场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A股市场目前还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如何保护好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这关乎1亿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此次中国结算修订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