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制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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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传[2016]6号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农委法制联络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法制工作联络员的范围
监管处(检测中心)、林政处、屠宰处、水产处、执法支队、渔政支队、植保站、种子站、林业站、野保站、兽医站(动检所)等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指定1名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具体事务。
二、法制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报送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材料、新闻信息等;
2、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3、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政权力及时网上运行;
4、做好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工作,及时上报本单位执法人员涉企检查备案表;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务必指定办事认真、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为法制工作联络员,并为法制工作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请各处室和单位于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法制工作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委法规处。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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