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之间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企业登记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包括内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异地企业法人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工商联络员是指经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授权〔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法律责任观念,能依法办事;
(二)熟悉本企业情况,工作责任心强,热爱企业工商联络员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是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财务、企管、办公室、法律事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每户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不少于1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培训合格,颁发《企业工商联络员证》。
第五条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
(二)《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企业工商联络员因故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撤回对原工商联络员的授权,重新任命新的工商联络员,并应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证》的有效期。有效期满的,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换发新证。《企业工商联络员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申请补领新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对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造册,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与年度检验的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法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检查企业执行登记事项情况,提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的有关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在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建立绿色通道。
(四)根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代表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等事宜。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工商联络员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当场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年检申请,应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工商联络员实行预约服务制度。企业工商联络员有特殊原因,需急事急办或现场办公的,可提前预约。经领导批准,登记管理人员可以到现场办公或利用节假日等非上班时间办理登记和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企业工商联络员的要求,可以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实行面对面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工商联络员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落实的有关登记管理事项,应及时向本企业有关人员或部门汇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工商联络员进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法律法规水平,使其熟练掌握办理各类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的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工商联络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妥善解决,积极改进,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工商联络员的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2企业工商联络员授权书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附件1
企业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姓名性别
年龄文化
程度
邮编电话照
片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委派企业名称
委派企业住所
个
人
简
历
备注本人签字
附件2
企业工商联络员授权书
兹任命本企业工作人员先生(女士)为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有关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手续,任期年。本授权书在工商联络员任期内有效。
联络员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处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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