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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1-28 20:00

  《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部门协同工作制度》(试行)《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验收工作制度》(试行)《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督查工作制度》(试行)《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交流共享工作制度》(试行)《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

  为更好发挥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问题研究,指导全市全面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不断把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向新高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构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组  长:褚春彦  副市长         

  副组长:隋广昱  市工信局副调研员  

卫  烜  市发改委副主任 

蔡  丽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马光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王子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牛雪征  市人社局副局长 

岳志会  市国土局副局长 

沈钧辉  市农委副主任 

刘文利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亚东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金武  市质监局副局长 

邢  君  市税务局副局长 

金浩松  市价监局副局长 

靳朝阳  市金融办副主任  

殷  祥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申万春  四平银监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  任:隋广昱(兼) 

  (三)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名,由各单位相关牵头处室(或主要负责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后)。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决策部署;统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指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淘汰落后产能重大问题。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相关工作制度;对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制定印发有关工作文件,督促各部门推动落实;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有关问题;受理举报,根据举报事项移交有关成员单位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络员职责。 

  提议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负责部门间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交换部门政策和工作动态信息;统筹协调本单位相关处室工作。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工信局:统筹协调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业行业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总体方案,推动工作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市工信系统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地方各级统筹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工业行业技术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能耗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法查处工业行业违法用能行为,指导工信系统推动和帮扶企业转型升级。 

  市发改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建设限制类和淘汰类产能。统筹协调钢铁行业去产能,牵头组织清理“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按审批权限查处其它目标行业企业、地方政府或部门违规建设等行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统筹协调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年度总体方案并推进实施。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推动电力企业节能改造。 

  市安监局:统筹协调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年度总体方案并推进实施。具体负责安全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部门职能,依法查处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推进安全生产达标改造和煤炭行业改造升级。 

  市环保局:统筹协调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年度总体方案并推进实施。具体负责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环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推动环保不达标企业整改。对有关产能退出企业做好撤销排污许可等协同处置。 

  市质监局:具体负责质量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质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产能退出企业做好生产许可等协同处置,对未按规定退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我市支持政策。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无效产能企业、僵尸企业清理退出等工作。 

  市人社局:推动落实产能退出职工安置相关政策,加强对地方部门工作指导,助力产能退出企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市国土局:落实土地政策,指导地方依法收回、处置和盘活利用产能退出的项目用地,支持产能退出企业转型转产、职工安置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有关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市农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无效产能清理等工作,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市商务局:发挥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流通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对吊销许可证或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应予退出而未退出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市税务局:落实税收政策,严格税收管理,依法查处企业未依法纳税等行为。 

  市价监局: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及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产能,监督检查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政策。 

  市金融办:协调省内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协同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等工作,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会同其他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型升级,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未按期退出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产能退出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完善绿色信贷支持产能退出和有关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工作会议。 

  工作会议经市政府领导提议召开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单位按市政府领导要求参会。会议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安排部署。 

  (二)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经组长授权、由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会。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召开,主要研究部署下年度工作。不定期会议根据省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出安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主要围绕推进落实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协同推进事项等进行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并推动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按照精简会议原则,一般能够通过工作动态通报、协同处置函等方式处理的事项不召开会议。 

  (四)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必须至少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工作会议议题按市领导要求设定;领导小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议题由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各议题提出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提前准备书面材料,提交会议审议。 

  (五)会议议定事项执行。 

  各项会议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印送各成员单位,各单位要共同遵守、共同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与国家文件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涉及的有关执行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召开相关会议讨论解决。 

  (六)联席会议成员调整。 

  各成员单位如因分工、人事变动等原因调整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及时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员名单做出调整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附件: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 

   

附件            

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

序号 单位 科室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邮箱

1 市工信局 法规科 杨嘉龙 负责人 3266489 18844442119 18844442119@163.com

2 市发改委 产业协调科 李寒冰 科  长 3262528 13943496663 spsfgwcyk@163.com

3 市环保局 市环保监察支队 许鹏宝 大队长 13384340183 13844415616 sphbbgs@163.com

4 市安监局 行管二科 李  杰 科  长 3262185 18504349809 spajjlj@126.com

5 市财政局 产业发展科 王成娟 科  长 3268280 13944413015 14746383@qq.com

6 市人社局 劳动关系科 张洪臣 科  长 3266830 18844420006 zhanghc622@sina.com

7 市农委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丁晓峰 主  任 3622915 13944405609 spnwcyh@163.com

8 市商务局 法规科 刘瀛淼 科  长 3622800 17604348166 spswfg@163.com

9 市工商局 企管分局 孙  婷 分局长 3599957 13604340656 913650646@qq.com

10 市税务局 法制科 陈  军 科  长 3268055 13604340907 harper108@163.com

11 市质监局 监督科 张伟东 科  长 3631078 17604340279 spszjj@163.com

12 市国土局 土地利用科 于天飞 科  长 3241847 18604348167 spsgtzyj@163.com

13 市价监局 价格监察科 褚宪阁 科  长 3637066 13624449079 spjjjyx@163.com

14 市金融办 企业融资服务科 陈  钊 负责人 3268969 18843413232 chenzhao_cz@126.com

15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货币信贷管理科 张艳华 科  长 3223951 13504349053 sprhxx@126.com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 办公室 李晓斌 主  任 3215306 13843441855 1563746504@qq.com

 

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部门协同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全市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协同处置,推进工作制度化、模板化、常态化,按照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节约能源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高质量做好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协同处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秉承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格监管,强化协同,强化服务,把淘汰落后产能与培育新动能紧密衔接起来,统筹推动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法违规产能,破除无效产能,净化市场环境,为优质产能腾出空间,在监管执法中强化服务职能,帮扶企业解决改革发展问题,推动企业加快形成新动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四平工业体系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全市和各地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依法依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确保违法违规产能和落后产能应退尽退,推动无效产能市场化退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先进产能腾出资源、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 

  协同联动。横向上,集中部门力量,以淘汰落后产能为中心,强化合作,共享资源,协同行动,纵向上,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指导和督促,市县企联动推进,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既分工又合作的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分类施策。按照违法产能强制退出、不达标产能限期整改、落后产能关闭退出、企业申请退出等处置类型,及企业改造升级、重组整合、转型转产等改革发展方向,采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等针对性措施分类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强化服务。在监管中强化服务,围绕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部门分别搭建必要的服务平台,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助力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改革发展。落实政策措施,保障产能退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全市力量,突出重点行业,分批清理退出和推动转型升级,努力形成淘汰标准明确、职责分工明晰、工作措施有效、协同机制完善、多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体系,全市重点行业产能结构明显改善,绿色、安全、高质量发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要在实践中围绕重点行业探索提高淘汰“底线”,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培育新动能有效衔接起来,统筹推进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将破除无效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紧密衔接起来,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推动无效产能市场化退出,帮扶资产资源条件较好但面临暂时困难的企业改革发展。 

  二、工作分工 

  (一)总牵头部门。 

  结合国家部委和本市行业分工安排,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总牵头,并分别负责具体行业总牵头组织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制造业行业,市安监局负责煤炭行业,市发改委负责电力行业、市环保局负责造纸行业。市级总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制定和修改有关工作制度;组织制定年度总体工作方案或计划(本制度印发实施后,全市年度总体方案将简化,主要确定年度重点行业企业范围及工作进度等内容);牵头组织联合督查(或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及其它有关协调工作。地方政府总牵头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协同处置、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专项责任部门。 

  为精准推进各项工作,按工作目标和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分为清理违法违规产能、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清理无效产能三大类专项行动,由各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清理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以净化市场环境为目标,组织开展建设生产合法有效性专项审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违法违规专项行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发改、工信、环保、安全、质量、节能、国土、工商等审批许可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审查、责令整改和退出等工作。 

  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以发现并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为目标,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责令淘汰类和不达标产能退出。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工信局、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主管部门牵头,技术、环保、安全、质量、节能等标准执行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清理无效产能专项行动,以推进闲置资源资产有效利用为目标,组织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排查,推动有一定发展潜力但面临暂时困难的企业转型升级、无效产能企业市场化退出。清理无效产能专项行动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化实施”原则,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工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工商、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按分工联合推进。 

  (三)协同推进部门。 

  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对于省市或市县部门管理权限不一致的事项,下级部门要按事权接受上级部门(非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上报工作有关情况。 

  三、目标企业范围 

  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按工作进展分为检查和处置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目标企业范围有所不同。 

  (一)检查阶段。 

  全市年度总体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其所有已建成企业(包括规上、规下企业)和在建项目,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所涉及的其它企业,纳入检查阶段工作范围。 

  (二)处置阶段。 

  将检查发现存在违法产能、违规产能、落后产能、不达标产能、无效产能的企业(或项目),及其它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面临暂时困难并希望通过政府帮扶实现改革发展的企业,纳入后续处置阶段工作范围。 

  四、主要任务 

  (一)检查阶段主要任务。 

  1. 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产能。 

  围绕规定行业已建成企业、在建项目及规定的其它行业企业,开展建设生产合法有效性审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生产等行为;企业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是否存在政府部门违规审批等行为。 

  2. 检查发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产能。 

  围绕规定行业已建成投运企业(包括规上和规下企业)及规定的其它行业企业,开展对标检查执法: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产业政策核查,查明企业是否存在明令淘汰的落后装备和工艺;按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查明企业是否存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落后产能(特指应予限期整改且整改仍未达标须关闭退出的产能)。 

  3. 排查确定无效产能。 

  围绕重点行业停产企业组织排查,同时2018年将制造业规上停产企业(包括停产前是规上企业的)纳入排查范围,在前述查明停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产能、落后产能、不达标产能基础上,进一步查找企业停产的根本原因并据此确定无效产能。 

  企业停产原因主要分为以下类型:受天气变化或原料供应影响明显而导致的季节性停产;企业正在进行改造升级或转型转产而停产;企业因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被责令停产整改(其中按期整改的企业列入改造升级停产);因违法违规生产被责令停产;因政策限制生产原料(如森林禁伐政策)导致的政策性停产(政策限制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列为强制性标准不达标停产);为适应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影响,在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不拖欠薪酬税费等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低谷期主动实施的阶段性、适应性停产;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按时履行工商年报、纳税、缴费、还本付息等责任义务,无力运营而长期停产的被动停产。将政策性停产和经营不善被动停产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列为无效产能企业。 

  4. 现场处置任务及分工。 

  各部门要根据检查结果,现场做出必要处置,主要包括: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按审批许可管理权限,由涉及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现场处置:完整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请企业负责人签字画押确认;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等证据,拍照、录像取证。企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立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并请公安机关立即介入,保全证据,对相关人员做好管控。对于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违规审批等行为,由县(市)区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材料、证据,在检查后按审批许可权限进行审核、查处。 

  拥有淘汰类装备、工艺处置。对于检查发现企业拥有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装备、工艺的,由涉及的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下达《限期淘汰通知书》,明确:淘汰原因(即政策规定),应淘汰装备(或生产线)规模、型号、数量及产能,淘汰方式、工作程序、完成淘汰的标准和时限等要求。现场商企业确定拆除退出、封存关闭退出、改造升级等淘汰方式,其中,封存关闭退出或通过改造升级淘汰的,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强制性标准不达标处置。对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由涉及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查部门)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原因、完成标准和时限等要求,及未整改或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后续惩戒措施等。 

  无效产能处置。属于应予退出的违法违规产能,或淘汰类产能,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强制性标准不达标产能等,坚决予以清理退出。对其它无效产能企业,进一步查明企业持续亏损、资不抵债情况,及未按时履行工商年报、纳税、缴费、支付薪酬、还本付息等责任义务的事实,现场向企业说明联合惩戒措施和政府清理无效产能、释放有效资产资源的工作要求,请企业主动选择破产重整、兼并重组或依法关闭退出等路径,企业选择的路径应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在检查工作进行期间,应边检查、边整理企业情况,为后续处置工作创造条件。 

  (二)处置阶段主要任务。 

  确保应退尽退。对应予退出的产能(企业),原则上按违法违规产能、落后产能、无效产能级序,责令违法违规产能和落后产能退出,推动无效产能企业市场化退出,确保应退尽退。各相关部门协同推动产能退出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办理退出手续等后续工作,对未按要求退出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脱困。重点围绕合法合规的无效产能企业改革发展、企业改造升级淘汰类产能和不达标产能,及其它主动推进改革发展并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具体问题的企业,按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原则,指导企业制定可操作、可实施的方案,搭建帮扶平台,采取必要帮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及工作措施,助力企业加快改革发展。 

  五、工作程序 

  全市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总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或计划。 

  市级制定年度总体方案。各总牵头部门会同各标准执行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年度总体方案,明确全市年度重点行业范围和时间进度要求。 

  县(市)区确定本级重点行业范围。各县(市)区应在全市重点行业范围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重点行业范围。 

  县(市)区制定检查计划。县级检查实行部门联合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方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各县(市)区应围绕确定的行业企业(项目)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参加,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联合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事项、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对于上级部门有独立检查要求,或技术性较强、时间安排难以统一的检查项目,在确保总体检查时间进度前提下,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专项检查责任部门应及时将专项检查计划制定、完成情况报联合检查组牵头部门,由联合检查牵头部门汇总。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及专项检查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告知检查事项、工作要求及须企业提供的材料等,请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同时告知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属于强制性检查,企业应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工作对接。 

  (二)企业自查。 

  企业按检查事项和要求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查情况表(不少于3份,加盖企业印章,现场检查时交检查组),积极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退出落后和不达标产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改革发展意见。按检查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不少于3份,加盖公章,用于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存档)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主要装备清单,各阶段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生产运营涉及的各类许可、工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等证照或文件,强制性标准检查涉及的相关记录等证明性资料,企业与职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其它有关证明性文件或材料。 

  (三)联合检查确定整改、退出、帮扶计划。 

  1. 县(市)区联合检查。 

  开展检查。各县(市)区根据本级联合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组建一个或多个检查组,逐户深入企业现场检查并做出必要的现场处置。检查前,县(市)区各责任部门应对照检查项目汇总(附件1至附件4)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部门检查项目并制表,检查中如实做好记录,检查后及时整理记录并报牵头部门汇总。县(市)区不得以乡镇级检查代替本级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期间,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违规审批等行为逐一进行专题研究,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做出处置决定并下达企业;属于上级部门管理权限的,专题报告省市两级归口管理部门,由省市两级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置;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违规审批的,要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纠正处置情况报上级归口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后,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首先由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和分工,组织本部门有关科(室)对现场检查、处置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及时纠正不当现场处置,围绕目标企业形成本部门整改退出计划和帮扶转型升级计划,报牵头部门汇总。再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或指定牵头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各类企业处置路径、目标、任务及责任部门、帮扶措施等。最后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至附件4);制定整改及退出计划,编制《整改及退出台账》(见附件5),明确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责任部门;制定年度帮扶转型升级计划,编制《帮扶任务清单》(见附件6),明确工作路径、政府及部门帮扶解决的问题、责任部门及措施等;起草报告将年度实施计划(将附件1至附件6作为附件)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总牵头部门(为便于上级部门汇总,上报文稿应同时报送电子版,下同),抄送上级其他相关部门;各分工负责部门形成部门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分别对责令整改、拟退出企业(项目)等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交流共享工作制度(试行)》,下同)。为减少地方工作量,各地在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及企业实施方案制定到位基础上,可将《整改及退出台账》《帮扶任务清单》作为属地总体实施方案。 

  2. 市级督查复核。 

  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组织材料核查和现场抽查复核。材料核查实行部门审核与联合审核相结合办法。部门审核主要任务:核查县级部门检查事项是否完整、判定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意见是否清晰准确等,对缺漏项、处置意见不清晰不准确、判定依据不充分的事项,责成县级部门补充检查或做出补充说明,对错误事项予以纠正;重点审核下级部门违规审批事项自查自纠是否合法合规到位,对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事项责令改正;对本级部门违规审批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联合审核主要任务:各部门工作任务是否全部部署到位,各项推进、帮扶、协同处置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研究确定市州重点帮扶企业(项目)及帮扶措施。现场抽查复核主要任务:围绕重点行业及本地区违法违规建设、违规审批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和区域,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重点检查县级检查、处置是否准确到位。现场抽查复核企业数量应不低于本地区应检查企业数量的50%且不少于10户,本地区检查企业总量不足10户的要逐户复核。 

  市级督查复核后,制定全市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其中,需要省级政府部门联动解决的事项,需提出政策建议或工作建议。 

  (四)统筹协调推进落实。 

  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落实。 

  违法违规类。对于企业违法违规事项,由县(市)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企业完成处置。对于政府部门违规审批事项,分别由省、市、县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置决定,县(市)区涉及部门监督执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不达标整改和淘汰关闭退出类。一般由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按照《整改及退出台账》,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账落实,指导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市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督促完成。 

  转型升级类。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转型升级路径、措施,难点问题解决办法,提出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及解决层级(省市县),总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按照《帮扶任务清单》对表落实。围绕企业提出的需帮扶事项,省市两级牵头部门要分级确定重点企业,协调本级有关部门予以帮扶,参加下级政府或部门推进工作会议,联动解决企业改革发展难题。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兼并重组搭建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信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围绕帮扶解决资金、技术等难题,搭建银企保、产学研等对接平台,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五)验收、完成公告及年度总结。 

  1. 验收。除另有规定或属于省政府重点任务需要独立验收项目外,原则上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多部门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一般采取属地(县级)验收与省、市两级抽查复验相结合方式。县(市)区应对辖区内所有产能退出企业进行验收,并在责任主体完成退出后1个月内完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市级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验,且市级一般不对同一企业进行复验,市级复验应达到50%以上,具体验收办法见《吉林省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验收工作制度(试行)》。 

  2. 公示公告。各级验收后,应对企业退出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求等见《吉林省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交流共享工作制度(试行)》。 

  3. 年度总结。每年11月月底,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组织各部门全面总结年度按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于年内尚未完成事项应说明原因及12月对这些事项的安排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2月15日(遇休息日顺延)前报省工信厅、安监局、能源局、环保厅,抄送省直其他各相关部门。 

  (六)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四平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明确重点行业范围和时间进度等要求。 

  (七)举报信息受理和处置。 

  全市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基础作用,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要畅通举报渠道,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强化举报问题查处,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到位。 

  1. 建立举报平台。本制度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全市各地要按本制度要求,在市、县两级工信部门统一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举报平台,市工信局组织县级工信部门建立举报平台、明确举报渠道。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邮箱、网络等形式。市工信局举报渠道如下:举报邮箱18844442119@163.com,电话0434-3266489。 

  2. 受理举报事项。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受理举报事项包括:企业未经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批建不符、政策规定应经许可后生产但未经许可而生产等违法违规建设或生产行为;地方政府及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新增产能项目未进行产能置换,或未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产能置换;企业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环保、安全、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 

  3. 受理和查处工作程序。 

  受理。实名举报必须有报必受理、有报必查。按照“向谁举报谁受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由市、县两级工信部门统一受理举报。若举报人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且所举报事项与该部门工作有一定关联性,该部门应按“只跑一次”原则先予受理、再按程序办理,不得推诿;若所举报事项确实与该部门完全无关,接报人应向举报人告知本级工信部门举报渠道。举报人通过电话举报,接报人要做好举报信息记录,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所举报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存在的问题事项,或所举报违规越权审批的政府部门名称、违规事项、涉及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举报人通过传真、邮箱举报且举报信息模糊的,接报人要立即与举报人联系核实相关信息。 

  移交办理。工信部门统一接报的,要根据举报内容和部门分工确定本级责任部门。一般情况下,工信部门在接报2个工作日内,以便函和传真方式移交本级有关责任部门查办,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赴现场检查。特殊情况下,工信部门在接报后以电话方式告知本级有关责任部门,有关部门立即组成核查组赴现场检查,随后再补办移交办理手续。举报人向直接责任部门举报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赴现场检查;需要多部门联合检查的,由直接责任部门牵头组织。 

  核查处置。举报下级政府或部门的,上级核查组承担核查和督办责任,举报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责成地方政府或部门限期整改。举报企业的,上级核查组会同属地有关部门共同赴现场检查,县(市)区政府部门承担直接责任,举报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按照本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规定形成明确的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上级部门核查组承担督查督办责任,督促属地部门限期办理,对其错误处置进行纠正。核查组赴地方核查举报情况,要同步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失责等行为,按责任追究制度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各责任部门派出的核查组应在完成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和处置意见报本级工信部门并对所报送情况负责,由工信部门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向直接责任部门举报的,由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跟踪处置和信息报送。举报事项涉及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跟踪处置进展情况,直至按相关规定完成处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各级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要按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制度规定,及时将举报事项核实及处置情况通报同级有关部门,请其做好协同处置,下级责任部门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处置进展情况。 

  保密原则。为保护举报人切身利益,要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的其它信息。一般情况下,仅限接报部门接报人一人掌握举报人有关身份信息,如核查组确需与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核查组(包括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核查组)应确定专人与举报人联系,除此之外,未经举报人同意,接报人和核查组联系人不得向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举报人任何身份信息,其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询问举报人身份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建立本级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协调)小组,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与分工合作,做到检查全覆盖、无死角、情况清、问题明、结果真,确保工作组织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管执法到位、主动服务到位、推进落实到位,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 

  当前正是我市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认识,辩证看待淘汰落后产能与培育新动能,把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有效衔接起来,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各地要围绕本地重点行业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探索提高准入门槛或提高淘汰标准,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快淘汰。 

  (三)加强制度研究。 

  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还刚刚起步,各地要按照国家十六部委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化、制度模板化、运行机制化,推进工作自主化和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在工作中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把好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成员单位。 

  (四)妥善做好产能退出企业人员安置。 

  做好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败和社会稳定。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职工安置的重要意义,把做好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放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关键环节,提前谋划部署,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帮扶政策措施,协同推进落实,确保民生托底。 

  (五)加强动态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调度下级部门和目标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联络员负责调度汇总同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整改及退出台账》《帮扶任务清单》。每年二、三季度末,各县(市)区牵头部门联络员要将更新后的《整改及退出台账》《帮扶任务清单》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省牵头部门。 

  附件:1. 联合检查总体情况汇总表 

        2. 建设运营合法有效性专项审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 重点行业企业及在建项目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4. 停产企业暨无效产能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5. 整改及退出台账 

        6. 帮扶任务清单 

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验收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做好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验收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继续做好产能退出后续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对象及内容 

  (一)验收对象。 

  联合验收对象是产能退出企业,包括:拆除退出淘汰类装备或违法装备的企业,关闭退出强制性标准不达标或违规生产的企业,各项强制性标准均达标但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 

  (二)验收内容。 

  1. 重点验收淘汰类装备、违法装备及主动退出企业的主要装备拆除完成情况,不达标产能或违规生产企业关闭完成情况。 

  2. 同步验收职工安置情况,包括:产能退出企业涉及职工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无误及建立基础管理台账情况;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和保障措施是否明确具体;职工劳动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是否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职工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有效维护。 

  3. 同步检查产能退出有关企业债务处置及转型升级等工作进展情况。 

  二、产能退出方式及完成退出通用标准 

  产能退出方式是指对退出的主要装备(生产线)的处置方式,包括拆除废毁、封存、改造、再利用等,装备(生产线)完成退出的通用标准如下。 

  (一)装备拆除废毁。 

  退出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装备(生产线)及违法生产装备(生产线),须做拆除和废毁处理,使其不再具备投入生产条件。除另有规定外,退出的淘汰类和违法类装备(生产线)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向任何地区转移和再利用。 

  (二)装备封存。 

  应予退出的淘汰类装备(生产线),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质)押、申请破产、正在进行资产债务重组等原因,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政府封存应淘汰的主要装备,并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等措施,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且该落后装备永久不得复产。地方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调有关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装备拆除废毁协议,先行拆除废毁落后装备并原地封存;对于未达成一致、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而封存的,县(市)区工信(经济)部门应及时掌握影响拆除条件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待相关方面妥善完成处置后,责令限期拆除并组织属地验收。 

  因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且经整改仍未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退出,并封存主要生产装备,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使其不具备生产条件。若企业申请达标改造,有关部门应为企业改造创造便利条件,企业在改造期间不得恢复生产。 

  (三)装备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通过改造升级方式淘汰落后或无效产能装备。企业选择改造升级方式淘汰落后装备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中:严控新增产能的行业,不得通过改造新增产能;政策要求产能置换的行业,企业应市场化完成产能置换并履行产能置换工作程序,且所淘汰落后装备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不得建设淘汰类、限制类装备和工艺。改造升级淘汰类装备,企业淘汰类装备应停产,制定改造升级方案,履行建设手续后实施改造。 

  (四)装备转移及再利用。 

  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装备可不做废毁处理,但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等行业,装备在国内转移不得新增产能。留作工业遗址等非生产用途的装备,由地方政府出具支撑性文件,并确保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三、验收工作组织 

  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工作,横向上按退出产能性质,实行违法违规专项联合验收和淘汰关闭专项联合验收,纵向上按管理层级,实行县(市)区全面验收与省市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分级验收。 

  (一)专项联合验收。 

  违法违规专项联合验收。退出违法违规产能,由违规事项涉及的各审批许可主管部门共同牵头组织。 

  淘汰关闭专项联合验收。退出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产能,涉及多项标准不达标退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牵头组织验收;涉及单项标准不达标的,由该标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各项强制性标准达标但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由工信、煤监、能源主管部门按行业分工牵头组织验收。退出无效产能企业,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和落后产能的,依照前述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情况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工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企业办理产能退出手续涉及的工商、质监、国土等部门,后续处置涉及的人社、财政(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时)、项目建设审批(涉及改造升级项目时)等部门,及对企业联合惩戒涉及的物价、金融等部门,根据产能退出企业具体情况参加联合验收。 

  (二)分级验收。 

  联合验收一般采取属地(县级)验收与市级抽查复验相结合方式。各县(市)区应对所有产能退出企业逐户进行验收,并应在责任主体完成退出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市级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验,且市级一般不对同一企业进行复验,其中市级复验应达到50%以上。市级复验重点检查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工作情况,退出装备拆除、封存情况,改造升级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等。 

  四、验收前准备 

  (一)请企业完成自验收并整理相关材料备查。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自验收,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1. 企业《产能退出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人员数量和构成等;企业产能和产品情况,包括淘汰前主要装备、产品及产能,所淘汰装备及对应产品和产能;所淘汰装备拆除或封存完成情况,所拆除落后装备去向等;相关工作处置进展情况,包括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及可能涉及的工商登记注销、许可变更等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效果自评价,包括淘汰前后主要耗能指标、排污指标变化情况,估算年节约能源总量和各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总量,腾出土地面积及后期开发利用计划等情况;企业近期发展计划,包括改造升级、转型转产计划及实施进展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企业已采取的解决措施,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其它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等。《自查报告》份数根据验收组成员单位数量确定。 

  2. 企业建设项目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环保、土地等批复性文件,排污、产品生产、安全生产、工商登记注册等许可类文件,其它有关证明性材料。上述材料用于验收组现场查阅,企业根据验收组需要提供复印件。 

  3. 装备处置过程证明性资料。包括淘汰拆除过程(拆除前、过程中、拆除后)的对比照片(三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上部列出标题,说明所拆除装备的名称、部位,每张照片标明拆除阶段,如“拆除中”)、拆除录像(录制重点部位拆除过程并剪辑为3-5分钟即可,刻制成光盘4份),或封存文件、公告、封条、封存过程照片,或改造升级方案、有关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出具的装备转移再利用文件及有关工作进展资料。此类证明性材料份数根据验收组成员单位数量确定(用于各单位存档备查)。 

  (二)组成联合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违法违规和淘汰关闭两类产能退出验收,各牵头部门应协商组建联合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确定参加验收部门和人员(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联合验收),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时间安排。 

  五、工作程序 

  (一)实地检查。到企业现场检查装备退出、封存、改造等完成或进展情况。 

  (二)资料核查,座谈交流。核查企业相关资料,与企业有关人员座谈,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工作处置进展情况。 

  (三)形成验收意见和反馈。现场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验收意见表》,向企业反馈验收意见,明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验收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证后即刻进入整改期。 

  (四)报告淘汰工作完成情况。按工作进度要求,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对口部门备案,其中,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企业《自查报告》、验收意见表整理成册作为附件。 

  (五)分级公告退出完成情况。各县(市)区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对已完成验收项目进行部门公告或部门联合公告;省市两级部门接到下级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且完成抽查验收后进行本级公告。 

  六、验收后续处置 

  经验收未完成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各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指导和督促全市各地、各部门全面做好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规范开展督查检查,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督查对象和重点 

  (一)督查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督查重点。重点督查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决策部署情况。 

        2. 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及机制运行情况。 

        3. 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4. 主要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5.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工作组织 

  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合督查工作由省、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组建若干个联合督查组,确定各督查组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明确督查时间要求和各督查组负责地区;督查期间,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为各督查组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各督查组负责现场督查具体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单位选派有关负责同志任本组组长,负责本组督查组织领导工作,选派一名同志任本组联络员,负责与县(市)区沟通工作,成员单位选派有经验同志参加督查。 

  三、工作准备 

  (一)组建联合督查组。确定各联合督查组组长、成员及负责区域。由各督查组组长召集本组成员,学习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具体工作,明确成员任务分工。 

  (二)统一部署。召开督查启动会议,统一部署督查工作。进行工作动员,明确督查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有关成员单位对督查人员进行集体培训,介绍重点检查事项、工作方法、注意事项等。通知县(市)区政府,明确配合工作要求,请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工作对接。各督查组与所负责地区对接,请其先行提供年度目标行业企业清单及企业在本地区分布情况、自查情况等工作材料;在按时完成督查任务的前提下,与地方商定工作时间安排,并报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督查组、同级部门、下级政府沟通协调督查配合工作。 

  四、现场督查程序 

  各督查组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交流、约谈问询、下基层、查企业等方式,全面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最后向所督查县(市)区政府反馈督查初步意见。 

  (一)查阅资料。县(市)区政府应事先组织编制工作汇编材料,在督查组到达后送督查组成员查阅。地方工作汇编材料不完整、反映情况不清晰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按督查组要求及时补充。 

  (二)召开见面会。向县(市)区政府介绍工作安排、要求,听取政府工作汇报。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同志座谈,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工作汇报和座谈中有关部门提出已开展的工作,但汇编材料和补充材料没有反映出来的,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补充材料。 

  (三)抽查基层政府。重点抽查县(市)区政府抓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基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部门履职尽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督查组决定扩大抽查范围。 

  (四)抽查企业。按照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事先提供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抽查5户左右企业,重点督查检查:在排查和执法检查阶段,是否按要求检查到位,是否有错报、漏报、瞒报现象;在协同处置阶段,是否按要求正确处置,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限期淘汰和关闭退出的企业,是否执行到位。原则上,所抽查企业应覆盖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等标准,年度重点行业,违法违规、落后产能、无效产能及不达标整改、转型升级、关闭退出等类型。根据工作需要,由督查组决定扩大抽查企业范围。 

  (五)约谈问询。在督查期间,各督查组组长要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或发现的问题线索,约谈或问询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效果,进一步查清存在的问题。约谈、问询县(市)区政府部门数量不少于5个。约谈问询时,督查组应至少有2名成员参加,如实做好记录。 

  (六)召开反馈会。向县(市)区政府反馈督查初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向县(市)区政府移交有关违法违纪、不作为等问题线索,请地方政府做进一步查处。 

  五、督查后续工作 

  (一)问题整改。各地政府要迅速组织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明确责任部门,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及时将整改方案、整改完成等情况报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整改责任部门在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应主动与督查组和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请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督查总结。每个督查组应在完成现场督查任务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工作报告,连同督查工作记录、县(市)区政府汇编材料和补充材料及有关检查材料,一并报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汇总形成全市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三)责任追究。督查发现的违法违纪、不作为等问题,严格按照尽职免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及《四平市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督查组移交地方政府查处的,县(市)区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失职,或地方政府整改不力的,由市工信局或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作风要过硬。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同志参加督查工作。要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树立敢于动真碰硬、盯住不放、一查到底的工作作风,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真正做到以督查促落实、督进度、保质量。 

  (二)准备要充分。利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涉及部门多、政策多、范围广,督查前要精心制定方案,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督查组每一位同志都要熟悉相关政策、督查标准等事项,认真学习、精准把握、学好用好。 

  (三)把关要严格。督查既是检查,又是指导,既要总结经验,也要发现问题,更要提出要求。要宣讲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工作路径和要求,指导地方政府和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要总结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对可推广、可复制的,提出向全市推广建议。要严格工作程序,对照检查事项逐项审核。要找准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落实、可检查。 

  (四)纪律要严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不准超标准住宿;不准超标准用餐;不准私自行动;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任何土特产品和礼品;不准发表错误言论;不准层层陪同;不准要求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陪同检查和用餐,确实需要向地方有关领导和人员了解情况的,通过座谈、约谈、问询等方式开展工作;不准搞一团和气,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如实反馈,如实上报;不准搞部门主义和本位主义,对本系统和其它系统要按标准一个尺度督查;不准开展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 

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交流共享工作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共享,既是依法行政和社会监督的要求,也是加强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部门协同的重要基础。为规范做好全市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 

  利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包括公示、公告、信息推送、新闻报导等方式。信息公示和公告实行分级管理。 

  (一)公示公告信息及责任部门。 

  1. 违法信息。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建设生产且责令关闭退出的企业,完成检查后,公示责令关闭退出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违法事项和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及处置依据、违法装备处置和时限等要求。处置完成后,公告企业基本情况和处置完成等情况。根据企业违法事项,由各级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工商、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按分工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信息。 

  2. 淘汰信息。对于检查发现企业拥有淘汰类装备(或生产线)、工艺的企业,及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检查完成后,公示企业拟淘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涉及装备(或生产线)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及退出方式、完成时限等要求。完成淘汰后,公告企业基本情况和退出完成等情况。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由各级工信、发改、安监、环保等部门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 

  3. 整改信息。对于检查发现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检查完成后,公示责令整改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不达标事项等基本情况,及限期整改等要求。根据企业不达标事项,由各级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 

  4. 不达标强制退出信息。对于强制性标准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而强制关闭退出的企业,公告如下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不达标事项及未完成整改等基本情况,及强制关闭退出依据和完成情况。由做出关闭决定的地方政府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告,涉及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主管部门同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 

  (二)信息推送及责任部门。 

  对于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违法类和淘汰类产能企业,及强制性标准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企业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吉林”网站,并及时更新跟踪处置信息。信息推送由涉及的市级部门负责。 

  (三)公示公告时限。 

  一般情况下,由各责任部门集中公示公告拟退出和退出完成信息,应在完成联合检查(验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告)。对于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可对其单独公示公告,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分级公开信息。 

  全市利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开以县级公开为主,市级部门结合复核、抽查等情况,对下级报送的退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二、信息交流共享(横向) 

  信息交流共享是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基础。各级部门要通过情况通报、经验交流、工作总结等方式,及时将工作信息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创造条件。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牵头处室(联络员所在处室)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交流工作。 

  (一)情况通报。 

  采取定期通报与即时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协同处置要求,及工作中发现的应由有关部门处置的事项等。定期通报,二、三季度末向各部门通报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年末向牵头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即时通报,向各部门通报工作动态及协同处置要求等信息。主要通报内容如下: 

  1. 按技术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由各级工信、发改、安监、环保部门负责,主要通报确定淘汰目标、完成淘汰退出两个阶段情况,逐户通报所涉及企业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所淘汰装备及企业是否整体退出等)、退出完成情况、未按规定退出企业的进一步处置进展等。 

  2. 按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由各责任部门负责,逐户通报不达标应限期整改企业(指可能涉及的后续关停退出的企业)情况,一般包括确定整改企业和整改完成两个阶段,通报所涉及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不达标项目及检测数据、整改时限及要求、整改完成情况、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应关闭退出的企业情况等。 

  3. 项目建设运营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情况。由各项目审批、许可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通报审查结果和违法违规企业处置两个阶段情况,逐户通报所审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项目(企业)违法违规事项、违法违规项目(企业)处置工作进展及应退出企业关闭退出等情况。 

  4. 无效低效产能确认和退出情况。各部门联合筛查确认无效低效产能企业,商企业确定未来发展方向,由相关部门逐户通报目标企业情况、产能退出企业完成退出等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同处置意见。 

  5. 产能退出企业后续处置情况。由各有关协同处置部门负责,主要通报企业人员安置、债务处置、支持或惩戒措施落实等工作进展情况。 

  6. 通报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各部门出台支持或惩戒政策措施的,应抄送成员单位。 

  (二)年度总结。 

  12月月底,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全面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对全市下年工作提出建议等,函告市工信局,经工信局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信厅、能源局并抄报省有关厅委办。 

  (三)重大问题研讨。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较重大或较复杂问题,经相关成员单位提议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通报重点问题情况,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各部门按分工推进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报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三、信息报送(纵向) 

  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本级各部门横向信息交流和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如下信息: 

  (一)年度整改、退出计划。 

  各县(市)区应按照全市年度工作进度安排,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整改及退出计划、帮扶转型升级计划,其中各地工信(经济)部门负责报送本地区总体目标计划,其它各相关部门归口报送专项计划。 

  (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二、三季度末,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其中工信(经济)部门要做好同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调度,通过更新《整改及退出台账》《帮扶任务清单》并加盖部门公章方式,向市工信局全面报送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最新工作进展。 

  (三)年度工作总结。 

  每年11月月末,各县(市)区工信(经济)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全面总结年度按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于年内尚未完成事项应说明原因及12月对这些事项的安排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2月5日(遇休息日顺延)前报市工信局,抄送市直其他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按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加强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管理,严肃党纪政纪法纪,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追责 

  (一)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开展产业政策核查、环保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节能监察及其它检查执法工作中,工作组织不力影响全市工作进度、对企业提供数据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影响、不正确执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导致排查检查出现大范围漏查的,已列入退出目标而未按期退出且整改工作不到位甚至拒绝整改的,未按要求拆除废毁落后产能装备导致该装备异地转移的,及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拖延查处贻误时机的,对涉及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严格查处谎报、瞒报行为。串通企业篡改或销毁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查情况等谎报、瞒报的,对当事人及其单位负责人、属地政府有关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厉查处各种干扰行为。对落后产能企业提供保护、阻挠执法部门和产业政策核查部门检查、干扰上级部门监督核查处置的,对当事人及其单位负责人、属地政府主要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从重查处违规审批落后产能项目建设行为。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建设“限制类”“淘汰类”产能项目给予审批、核准、备案,给予环评、土地、用电、许可等审批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企业未批先建而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予以制止的,对相关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不到位行为。对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中,因组织领导不力、部门推诿扯皮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越级上访的,对相关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严格追究不执行上级部门处分决定等行为。上级有关部门对工作人员作出处分建议后,责任单位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的,对责任单位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七)移交处理。市级督查、验收发现的一般问题线索,督查组或验收组书面移交县(市)区政府查处。督查、验收发现问题涉及县(市)区有关领导的,移交市有关部门查处。 

  (八)报送处理结果。市级移交县(市)区政府处理的问题,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实调查,查清问题,查明责任,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政府。 

  (九)从严从重处理。同一个县(市)区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特别是督查、检查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仍然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及对督查组或验收组提出的问题线索,地方政府和部门拒不查处,或提供假材料、假情况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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