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新沂市获悉,4月16日在该市合沟镇发生了杀人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有关情况初步查明。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村党支部书记)因与被害人石某平时存在矛盾,石某举报刘某违法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刘某等人经过预谋,由犯罪嫌疑人孙某于4月14日窜至被害人家中,将石某夫妇杀害。(5月17日人民网)
举报,原本就是一种“危险的权利和义务”,而实名举报的危险性就更大,需要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无畏,因为没人能保证实名举报者不受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石某夫妇的结局不是“实名举报”之殇吗?正应了公众对“实名举报”的担忧——“实名”等于“失命”。
实名举报者遭到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一些举报者甚至遭受人身安全威胁,这对鼓励实名举报是沉重的打击。成都红会善款发霉举报人称曾遭软禁死亡威胁,郑州“房妹”爆料人也接到过死亡威胁电话,举报抚顺市原市委书记者从被网上通缉到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实名举报如同一把“双刃剑”,不伤敌人,则伤自己。它一方面保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但同时也增加了举报者信息泄露、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风险。因为被举报的多为官员,神通广大,权倾一方,总是能通过一些特殊的渠道,接触到举报内容,若举报不成,反招来打击报复。河南省政协委员陈令军曾将实名举报形象地比作“蹦极”——“只有确定绑在脚上的绳子绝对安全,我才有勇气跳,如果绑根头发丝,那谁敢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难道是被举报者有特异功能吗?当然不是。极有可能是办案人员与被举报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于是,本应保密的实名举报身份信息被泄露有之,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处理”也有之,将“实名举报”者推向危险的境地。
敢于实名举报,是一种胆识、一种气魄、一种精神。但“舍得一身剐”,却可能“惹上一身祸”。如何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是在与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斗争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完善实名举报制度,保证实名举报者信息不会公开泄露,泄露者承担渎职责任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对打击报复举报者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群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实名举报”也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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