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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7-03-07 10:34

    

一、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
    ① 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② 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③ 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④ 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⑤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
    二、在线投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以单纯的网上投诉方式索赔,应当提交证据进入法定的投诉案件受理程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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