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中交二勘院职工胡某实名举报该单位南京项目部向交运局送礼后,个人信息也被曝光,更是被单位同事骂作"叛徒"。事实上,在官方鼓励实名举报,却又无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无异于将实名举报者推向火坑。
官方常以"优先办理"为条件强力鼓励个人实名举报,2012年,最高检举报网站实名举报达到85%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纷纷出台条例或举措,鼓励实名举报者。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新闻发言人崔少鹏就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以广东为例,2012年4月9日,广东开展"三打"行动,也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根据《检察日报》报道,2012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情况看,署名举报占比接近85%。
中国没有专门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法律和机构,强推实名举报让举报人陷入险境,2010年,最高检材料显示70%举报者曾遭打击报复
目前,中国没有专门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法律和机构 。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等规定中,但这些法律政策仍停留在宣示性规定上,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相互推诿、互踢皮球,形成保护真空,让举报人保护陷入"人人都管,人人都不管"的境地。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例如,在2008年安徽"阜阳白宫事件"中,颖泉区检察院检察长对举报人李国福举报区委书记张治安的问题不仅不予核对或上报,反而动用司法权力将李国福夫妇和女婿一同拘捕,造成举报人李国福死于非命。
在美国,最高法院指明要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费尔特在自己承认前的33年都没人知道真实身份
鼓励实名举报更要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如日本的《公益举报人保护法》规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而在美国,1979年,最高法院在smith v. maryland案件中指明:"大部分私人电话用户……这些号码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连累他们,也是因为他人可以轻易发现他们拨打的人与地址,从而发现关于他们个人生活的内部信息。"而要求必须让来电者可以选择阻断来电显示,以选择是否披露电话号码,保护其自身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此外,1972年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关键线人"深喉",由于保密措施严密,三十余年都无人知晓其真实身份,直到2005年5月31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费尔特临终前才承认自己就是"深喉"。
1989年,美国通过《检举者保护法》,将举报人纳入了证人的保护范畴,3年内受保护和救济的举报人增加13%
在美国,为了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将举报人纳入了证人的保护范畴,并以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例如,198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检举者保护法案》,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检举人保护。《检举者保护法案》规定,只要举报人"自认为能够证明举报的对象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以及存在重大的管理错误、巨额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者被举报人具有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就有资格获得该法案的保护。该法实施后的三年时间里,发现政府弊端并进行揭发的人员数量增加了20%,与此同时受到救济和保护的人数也增加了13%。
此外,《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或将发生针对他们的报复行为,应对其加以保护,必要时可羁押威胁者,以此保护检举人免遭报复。
美国推行"证人保护计划",其执行机构马歇尔办公室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并给予经济补助和工作机会
西方许多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都有对举报人、证人的身份重置的相关保护规定。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马歇尔办公室。相关事项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支助、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等等。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实行"证人保护计划",迄今已有超过7500名证人和9500多个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政府为此耗资4亿多美元。
在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人信息被严格保密,而泄露举报人身份属于刑事重罪,最高可获刑10年
在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人制度同样非常保密,每次举报都有一个编码回馈给举报人,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也以编码的方式进入系统。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规定,廉政公署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必须严格对举报者信息保密,如举报资料在任何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中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防止在对质中被举报一方以验证举报资料为由探究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在香港,举报人同样属于证人的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香港现行的《证人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任何人如无合法授权或其他法定事由都不得披露举报材料的内容,或者其他任何危害举报人安全的资料。若造成举报人安全遭受威胁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