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丰
2014年12月,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居民李守峰实名举报太河镇兽医站李某在生猪屠宰检疫方面的违法问题,后经查证属实,案件于2016年2月宣判。
按照规定,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然而,至今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仍然不见踪影。”李守峰说。
发现问题,实名举报
“李某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为屠宰户私自在家屠宰的生猪出具检验合格证,使很多未按规定检疫、宰杀的生猪流入市场。”2014年12月,淄川区太河镇居民李守峰的实名举报被当地政府部门受理。
李某是淄川区太河镇农机兽医站站长、太河镇动物检疫员、兴业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受区畜牧兽医局委托,负责当地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据了解,为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品质,防止生猪疫病传播,《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对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检疫合格的,才能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没有进行检疫,李某就出具了检验合格证,这些未经检疫的肉,让老百姓怎么能吃着放心呢?”李守峰说,“这种情况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在和屠宰场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李守峰决定将李某实名举报。
“举报的过程还很复杂,辗转多次最终才得到受理。”李守峰说。
举报奖励迟迟不见
2015年淄川区公安局直属大队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2016年2月22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了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被告人李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底,为图方便允许屠宰户私自在家屠宰生猪,并出具检疫合格证,致使辖区内未按规定检疫、宰杀的1530头生猪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我举报的情况最终查证属实,按照规定我应该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李守峰说。“我去找了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一开始说并不知道淄川区有这样的规定,后来我专门找到了相关文件,他们才说‘问问领导’。”
李守峰所说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是国家近几年专门实施的社会监督举措,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的举报奖励办法,淄博市、淄川区也专门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直说‘问问领导’,却迟迟没有动静。”李守峰说。
奖励有兑现 监督可持续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受理部门调查采访。值班的工作人员表示:“李某违规处理公务的案件确实是按照李守峰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查处的。至于举报奖励需要领导来定。”
《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淄川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高姓工作人员表示:“淄川区按照《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措施在淄川区是绝对实行的。李守峰不是通过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进行的举报,系统里没有相关存档。按照规定,应该是受理李守峰举报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涉案金额、举报人参与程度等相关材料,从淄川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目前,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收到关于该案的举报奖励申请材料。”
同时,该名工作人员介绍说:“有些举报人和受理部门怕麻烦,不愿意申报。而且,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可能有的部门出于财政状况的考虑,申报奖励的积极性和时效性并不高。”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又明确表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显示了国家加强社会监督的决心。
“政府说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就一定要说话算数。如果实名举报都拿不到应得的奖励,谁还会冒风险进行监督举报呢?”李守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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