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沃尔玛昆明霖雨路分店被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出售6只过期“双汇酱肉火腿”为由,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沃尔玛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到了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恶意调包所致,以沃尔玛的商品进销及临期检查制度,不可能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形。8月29号,盘龙法院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由
6只“双汇酱肉火腿”被举报过期
2017年10月12号,有人在沃尔玛昆明霖雨路分店买了6只“双汇酱肉火腿”,之后发现商品过期,一只超过保质期17天,另外五只超过4天。10月13号,购买人带着过期的“双汇酱肉火腿”实物和购物小票到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并举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2月7日向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沃尔玛销售6只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为由,没收违法所得利润22.62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沃尔玛对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本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
超市方:可能“职业打假人”恶意调包
法庭上,沃尔玛代理律师称,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霖雨路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证据是不足的。购物小票和实物照片并不能确定过期食品来源于超市。购物小票上的条码是全国的统一条码,并非特属于霖雨路分店条码。购物小票和买到的商品实物不能相对应,仅凭投诉人小票条形码不能直接证明该商品出自超市。
其次,超市根据监控记录发现投诉人仅在超市购买了1只“双汇酱肉火腿”,而不是投诉中说的6只,并且视频中显示,投诉人在购买后离开了超市商场半小时,并在商场外与几人汇合接头,才回到卖场进行投诉。
“如果食物过期为什么不现场投诉?”超市认为这一伙人是一群“职业打假人员”。根据霖雨店的管理制度,国产食品和鲜食距到期日少于保质期三分之二时间的,将严格拒收。该商品的保质期为90天,超市是2017年9月3号从供货方处采购销售,6只中1只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5号,其余为7月7号。根据它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9月3号时保质期就只剩下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不符合超市的采购标准。
且在2017年10月11日下午,投诉人在购买涉案商品的前一天,霖雨路分店刚对商场的商品进行了保质期的检查,并作了记录。根据商场的检查记录,并未发现有本案涉及商品临近或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市场监管局:6张购物小单和超市提交的一致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称,接报后,他们于10月16日到超市进行核实检查,当日未曾在销售“双汇酱肉火腿”的冷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该食品,但不能证明当时超市没有该商品在售。由于是事发后4天进行的检查,且事发当日投诉人就到超市进行投诉要求赔偿,所以不能保证超市方面对过期食品是否进行了下架处理。
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时,是携带了购物小票和实物到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单完全可以证明超市销售过该“双汇酱肉火腿”商品的事实。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的卷宗证据材料中,6张购物小单和超市提交的从其收银机中打印出的购物小单一致。
此外,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解释及定义,其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应受约束和限制,且视频中也没有证明举报人“调包”过的影像,“职业打假人”的说法不能被证实。
该案由于案情复杂及社会影响较大,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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