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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万元!竹山人看到这些行为请举报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9-19 22:01

原标题:最高奖励2万元!竹山人看到这些行为请举报

什么是黑社会组织?村霸打击吗?举报人的安全如何保障?举报人有奖励吗?“校园欺凌”等教育领域涉黑涉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问题一:我有黑恶线索,该向谁举报?

答:您好!目前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竹山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19-4228815

2、竹山县扫黑办举报邮箱:339007960@qq.com

3、举报寄信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

4、竹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问题二:我有关于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该向谁举报?

答:您好!目前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进行举报:

1、竹山县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举报电话:0719-4225408。

2、竹山县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举报邮箱:382286781@163.com

3、举报寄信地址: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县纪委监委。

问题三:什么是黑社会?

答: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问题四:什么是恶势力?

答:您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其特征表现为:有三人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问题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您好!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问题六:举报人的安全如何保障?

答:您好!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安机关受理单位要安排专人对举报人负责受理和保护。

2、对有重大案件线索起关键作用的,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案。

3、在法庭庭审质证环节,检察机关在出示犯罪证据过程中,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进行严格的保密。

4、对受理人和办案单位出现的泄密情况要严肃责任追究。

5、对举报人有泄密,或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使举报人受到威胁恐吓,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对举报人及其家属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问题七:举报人有奖励吗?

答:您好!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将按奖励机制予以兑现。

奖励标准为:

1、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2、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3、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4、在公安机关侦办涉黑恶案件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追逃发挥重要作用的,将视情奖励500-5000元不等。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见《十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

附:《十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最大限度的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渠道,有效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线索的激励作用,真正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十堰市公安局决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举报线索有功的群众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安机关将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举报以下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捞取政治资本,挑拨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黑恶势力犯罪。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垄断集体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横行乡里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乡霸”、“村霸”黑恶势力犯罪。

(四)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物流快递、矿产开发、砂场石场、渔业养殖等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迫交易、滥开滥采、非法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犯罪。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

(十)其他类型的黑恶势力犯罪。

二、奖励范围

(一)针对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当面、信函、“110”或其他方式举报十堰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可以通过中央、省级、市级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三)本办法的奖励适用只限于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三、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二)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四)在公安机关侦办涉黑恶案件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追逃发挥重要作用的,将视情奖励500-5000元不等。

四、奖励规定

(一)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二)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并且举报线索实质内容相同的,只奖励一人,奖励举报时间顺序排前的举报人。

(三)对于举报的线索,之前已被公安机关先行掌握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人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五、相关保障

(一)资金来源。由十堰市公安局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审批程序。由十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十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审批。

(三)工作纪律。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八:村霸打击吗?

答:您好!农村非法、邪恶势力在扫黑除恶范围之内,将依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具体规定如下:

1、要按照基层组织建设条例中的具体规定,预防和控制,防止村霸和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

2、对宗族势力,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

3、政府部门对“两委”人员要进行筛查,有无“村霸”把持基层政权,如果有,在取证调查、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建议及时与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当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打击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干部队伍,使之适应工作需要。

问题九:近年来涉黑涉恶犯罪表现出哪些新特点?

答:您好!近年来,涉黑涉恶犯罪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开始由过去的争霸主、争地盘向经济领域延伸和扩张,他们开始涉足传销犯罪、电信诈骗以及各种涉贷型犯罪,设立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插手农村占地拆迁,新农村改造,修路等可能攫取巨额利益的领域。

问题十:“校园欺凌”等教育领域涉黑涉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您好!黑恶势力向教育系统渗透,把学生作为拉拢和侵害的对象,表现在:

1、校外的不法分子与校内品质差的学生相勾结,对学生进行抢劫,劫财。

2、殴打在校学生,制造校园欺凌事件。

3、黑恶团伙成员垄断学校学生餐,插手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校服订制等,向教育领域渗透。

问题十一:有人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黑恶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答:您好!对于以公司名义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黑恶犯罪的,公检法三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缴财的决心和执行力不减弱。缴财的形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财产的处置。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将非法财产查扣到位,检察院、法院的检察、审判环节要到位,坚决做到“扫净去根”,不给其死灰复燃的机会。

扫黑除恶法律科普

可能有人会想,我是老百姓,平时不惹是生非,黑恶势力跟我有啥关系啊?有这种想法的人可要小心了,即使不直接从事涉黑涉恶犯罪,也有可能不经意间助纣为虐,甚至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检点行为,三思后行,不要为黑恶势力提供滋长的空间。比如下面的行为:

事例一:假如你是一位自认遭受不公、利益受损的上访户,长期以来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时,正好有一个与你一样“同病相怜”的人,要拉你入伙抱团取暖,煽动你们一大群人上街示威游行、围堵政府机关、扰乱公共秩序。你以为这种行为人多力量大,可以促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殊不知,这是一群搞政治阴谋的黑恶势力团伙,你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申诉,你还将为此扫黑除思正奉滑源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例二:假如你是一名基层公务员,你以为听起来“高大上”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一词永远不会跟自己扯上联系。实际上这是错误的,“保护伞”不分层级,只要你拿了人家好处,在管理职责内,对一些人欺压百姓、横行霸道的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那么你就成了地道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事例三:假如你是一位农民,有一个在当村支书的“铁哥们”,他在村中说一不二、一手遮天,是名副其实的“村霸”。你和他一起干了不少违法乱纪的勾当,例如:组织拉票贿赂选举成为了村干部、垄断村里各种资源、啃食村民利益、霸占或低价转让村集体资产搜取利益等等。那么,你们就是“扫黑除恶”的最佳对象。

事例四:假如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闲着无聊,就和黑老大们一起编造点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你的行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事例五:假如你建了一个微信群,觉得好玩帮一个“老大”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听黑老大的你建了一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来,他又让你发一些爆炸、防火的犯罪小技巧,你就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来源:今日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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