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骗保举报奖励之完善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类型、举报奖励的措施。它拓宽了举报渠道、明确了案件受理期限、鼓励内部人员及竞争机构知情人士举报,但举报人权利保护是否到位,才是决定知情人士选择举报的关键。
——建议构建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
今年11月,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的“沈阳骗保案”刺痛了早已伤痕累累的医保基金。人性之恶与监管不力相结合,致使骗保事件屡屡发生,蚕食了医保制度的基础,伤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医保基金使用的“公地悲剧”,亟须构建全方位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度,堵住骗保的漏洞。
国家医疗保障局自今年5月份组建以来,开展了专项活动,彰显了治理骗保的铮铮决心。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旨在通过调动民众的举报积极性来打击骗保行为。《办法》明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类型,并就举报医保欺诈骗保的奖励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不乏亮点。
三大亮点
第一,《办法》拓宽举报渠道,可跨级别举报,尽可能地便利举报人,也有利于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国家医保局及时掌握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并对下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监督。《办法》第6条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或者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二,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受理举报案件的相关期限,强化监管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三,鼓励内部人员及竞争机构知情人士举报。骗保行为隐蔽性较高,监管部门及一般群众难以发现,内部人员往往掌握了较多线索,但由于存在利益关联或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其举报意愿较低。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管有一定举报意愿,但是需要付出一定精力进行调查且也有受打击报复的顾虑,举报实际上也存在重重阻力。鉴于此,《办法》规定,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容忽视
注重举报人奖励固然有助于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然而,举报人权利保护是否到位,才是决定知情人士选择举报的关键。《办法》着重于举报人奖励规定,而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付之阙如。《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然而,医疗保障部门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承担保护举报人权益的职责,是否需要联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如何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泄露举报人信息应承担何种责任?举报人申请获得保护的条件与程序、履行保护职责的主体、匿名举报领取奖励的方式、领取奖励的条件认定等诸多方面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在我国,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在诸多领域都是匮乏的。在英语中,通常把举报人称为Whistleblower(吹口哨人),寓意是发现威胁公众利益的事项并进行提醒的人。举报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如若不在制度设计上加以特别保护与补偿,那么势必会打击潜在举报人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明哲保身便成为个体的“理性选择”,但最终呈现出来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当公共财产被侵蚀时,无动于衷将会助长歪风邪气,最终损害的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应涵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便民的举报机制,提供便利的举报接口,举报人能够按照相关指引顺利完成举报。第二,构建举报人保护机制,解决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第三,构建举报人激励机制,增强知情人士的举报意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举报人的付出进行补偿。第四,完善举报人救济机制,使举报人不因举报而让自身陷入困境。不难发现,《办法》着力于举报人激励机制的构建,但如果缺乏整体视角的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激励的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诚然,骗保举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仅仅是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度中的一环。如若整体性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度不力,骗保举报奖励再诱人,也难以撼动骗保的冰山。只有在全方位的、强有力的监管制度之下,骗保举报制度方能显示出它的功用。不过,通过完善和推行骗保举报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形成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度的倒逼机制,迫使医疗保障部门及时作出回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智能监控,促使全社会关注作为公共财产的医保基金使用安全问题,进而强化社会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督,让医保基金的使用回归到制度所期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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