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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细刻质疑投诉“标尺”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9-01-28 10:01

  本报讯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构建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从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投诉的提起与受理、投诉处理与决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相关要求。其中明确,《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澄清、投标、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供应商质疑的直接答复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不能因为委托而推卸质疑答复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在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方面,《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有七种情形之一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包括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的;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五项条件,包括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与质疑事项存在明确利害关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对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作了明确,其中提出,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关于投诉处理与决定,《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等。调查取证可以采用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调查取证应当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当面质证的,应当在质证前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质证事项相关的当事人送达《当面质证通知书》。质证应当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形成《质证笔录》。 (鲁财)

(责任编辑:唐明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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