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河湖长制举报受理制度(试行)》,规范全省河湖长制举报事项办理工作,对举报事项受理不及时、处置不得当、整改不落实、处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检察机关处理。今后,市民发现非法排污,向河湖倾倒垃圾、废弃物等行为可拨打84897000举报。
根据规定,市民群众可通过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河湖长制监督电话和信息化平台,及水利、环保、住建、国土等各级河湖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受理电话、网站、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包括非法排污、非法围垦、非法捕捞养殖、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河湖管理设施等行为;在河湖及其管理范围内私搭滥建、非法采砂取土,向河湖倾倒垃圾、废弃物等行为;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水生态修复等行为。
群众举报的属于河湖长制工作范围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秉公办理,向交办、分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交办、分办单位。
同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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