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流程加速之时,中方已经开始着手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1月31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说,商务部将积极配合推动这部法律早日出台。也将会同有关部门一道,抓紧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把这部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他也首度指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是中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迈出的重要步伐,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月29至3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30日上午,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题为“改革开放40年来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专题讲座中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为了尽快将经济推入复苏轨道,世界各国围绕吸引外资展开了激烈竞争。美国联邦政府推出大规模减税方案,意图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解决产业空心化问题。美国各州也纷纷在融资、公用设施使用、培训、商业技术资源提供、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表现也不逊色,也纷纷加大了引资力度。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显示,东南亚地区2018年外资流入达1450亿美元,增长11%,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力竞争者。
“从国际经验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缔约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有利于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李成钢说。 外商投资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期
由于《草案》的征求意见期截止日为2月24日,各界仍有空间就专业细节提出意见建议。而配套规章法规的出台,也会伴随新一轮讨论热潮。
针对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草案》只有39条,规定的内容不够具体,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些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不必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来制定颁布,实施条例可以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一些更为具体的操作规章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颁布即可。他预计《外商投资法》通过并颁布之后,实施日期之前,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能会加紧制定和修改。“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也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前述29~30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外商投资法的专业表述也依然有争议。
比如多位委员提及“高水平”的表述,需要删改。乌日图委员说,二审稿第3条第2款“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中的“高水平”三个字建议删去,这不是法言法语,也无法界定什么水平是高水平。
很多委员将建议的焦点集中在《草案》第四条。例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认为,建议删除第4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她的主要理由包括:首先,涉及到公权力的国际条约均是转化适用而非直接适用。其次,国际投资规则呈现碎片化,中国和134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直接适用将导致规则不明,实质性架空《外商投资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将无所适从,外国投资者也将十分困扰。三是转化适用可兼顾履行国际义务和保证国内法治统一,我们可以及时修改完善国内法,使之以符合国际义务的方式实施。中国入世时曾进行过大规模法律清理,以履行入世承诺。四是将限制我与国际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调整政策的空间。保持一国的国内政策措施与国际条约义务的协调,方式有很多种,一国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调整或者取消涉案措施,但在国际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和有关缔约方磋商达成补偿协议后,也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措施。
关于返程投资问题也被多位委员提及。骞芳莉建议在第27条第二款增加一句“受本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可依法申请赦免上述条件。”主要理由是,按照现行的外资法律制度,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该按照外资进行管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现在也出现了很多民营企业,比如沃尔沃被吉利汽车收购回国投资。还有国有企业,如中国联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又回内地来投资,这种返程投资的情况,引发是否应当对这类企业适用相关外资产业政策的问题。建议采用“注册地加控制”的外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矛盾突出的问题,也符合国际上通行做法。
她还建议将25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主要理由:一是在投资准入阶段尚不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增加了对外国投资者以非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权益保护。三是增加了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法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提出有关请求。四是涵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未受损,但是外资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
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认为,在1月30日至31日举行的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之前,专门加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的时间节点选得非常好,这也显示了我们改革开放的底气和能力。从草案内容看,应该说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初审稿相比更加周全,特别是体现了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并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这符合党中央关于推动形成全面改革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 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开放
除了外商投资法的加速推进,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将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
崔凡认为,本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三部分内容,包括促进、保护与管理,里面有大量内容不仅是规范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为,更多的是规范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本次立法集中体现了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总的来说是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营商环境。
高峰指出,中国将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李成钢在前述专题讲座中说,法治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们认为,外商投资法应当是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我国营商环境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要切实解决营商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此外,在扩大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要确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要明确外资认定标准,防止通过多层次再投资等方式规避监管。要确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要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投资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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